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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中的理念是指:理性的认知观念,具有一定的理想性的、永恒的、精神性,并且从文化的角度上来说,对于事物的本身可以进行抽象和全面的概况。但是,在经济法理念的界定中,其说法也众说纷纭。其中,在众多的说法中,有这样的一个观点,认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理念,应当具有一定的规定性、理性等特点,并且对经济法理念的基本内容进行一定的认识,这也是经济法中最高理念”。但是,又有些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根据我国的法治制度进行强制性的干预,并且通过人的主观判断和认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间有效的把握”,这也是经济法理念中的内在含义和精神。

  (二)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的不同

  近几年,在我国经济法理念和价值不断研究的过程中,对其界定存在着“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等结构观点。一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我国社会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进行随时的调整,实现社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公平、公正下的社会经济自由发展。二元论主要是认为:经济理念和价值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是对我国社会经济生产和发展中进行全面的分析,对我国社会的平衡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并且融会贯通,为我国社会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意义。多元论是指:经济法价值和理念在发展的过程中,对经济法的自由理念、发展理念、安全理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且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其信息、分配等进行公平、公正的发展,同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持着持续发展、公平发展的理念。不同的经济法价值和理念体系构成,对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结束语

  通过以上的综合论述,我们可以知道经济法中的价值和理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是,在经济法的价值和理念中,其构成形式也是有所的不同。本文对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进行了简要的阐释和分析。经济法中价值和理念的不断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学论文 篇8

  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调节,国家对于市场的调节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排除可能存在的各种市场障碍。保障性住房对于保障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以及保持社会稳定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以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影响经济仅仅能够解决“合法性”的问题,但却不能够回答保障性住房的“正当性”问题。从经济法的角度来分析可以发现“合法且正当”的根基。

  一、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缺陷分析

  1.房地产存在着一定的障碍

  房地产障碍主要是指房地产市场调节存在着作用发挥的障碍,在实践中如果市场的机制可以顺利的发挥,一些问题就不会出现。但是市场经济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市场在进行经济调节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障碍,所以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特别是在目前分税制下,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的驱动下,自然会通过选择出让土地来增加自身的财政收入,这种政府逐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目前低价的上涨,成为了高地价、高房价的重要影响因素。

  2.房地产市场存在着唯利性

  房地产市场的唯利性主要是指地产商往往关注自身的经济利益,并重视眼前利益的实现。一般情况下,地产商都不愿意投资那些风险大、周期长的领域,而这些领域恰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利益,如果不能够进行有效的解决,就会引发较为严重的后果。保障性住房由于限制的互相,开发商并没有最终售价的决定权,最终是依据政府的回购价格或者是公开定价销售的,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普遍比较低,和普通商品房来讲有着比较大的差距。房地产市场所存在着的这种唯利性,使得地产市场不可能自发的去为社会开发保障性住房。

  二、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对地产市场的调节方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基于有限政府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市场本身能够自发解决的,政府不应当干预。这是目前现代经济法对经济领域谨慎干预的重要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够忘记市场在经济调节过程中的主要作用,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的时候仅仅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角色,不能够跨越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边界。当然在经济法的视野下,谨慎干预并不意味着不进行干预,在市场机制失灵的时候政府应当伸出有形的手。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住房的需求,也才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一般政府主要从以下领域进行市场经济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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