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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在公有制前提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公有制是我国改善民生的所有制保障。习近平曾强调:“要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能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能动摇,这是我国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性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保证。”要寻找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之间的平衡点和均衡点,改革混合所有制,让混合所有制中的非公有制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民生改善提供物质资料。正如韩喜平和孙贺指出的:“推进公有制主导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既能保障民生分配的方向和走势,又能有效化解民生产品的供给问题,能够在民生产品的供给和分配之间找到均衡。”

  (三)坚持按劳分配的基本分配制度,完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机制,调节收入差距。

  如今,我国经济跃升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物质基础较之前更为雄厚,劳动力素质不断提高。这要求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时,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控,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居民收入分配更加公平正义,有效地达到改善民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贤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民生观的逻辑演进[J].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2]韩喜平,孙贺.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民生保障优势[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9.

  [3]刘凤义,李臻.共享发展的政治经济学解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6.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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