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机构。规划主管部门下设规划法庭,处理城乡规划纠纷、审理城市建设违法违规案件、辅助调节各方矛盾,从而使规划行政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职能相分离,使规划管理更加公开化、制度化。
4.2管理的执行制度方面。
4.2.1规划主管部门主动参与项目建设地方的规划主管部门要改变作为技术参与角色的现状,要主动参与项目建设,尤其对于公共设施的建设,有助于提高规划实施的主动权。
4.2.2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提高规划许可审批效率。采取“一站式服务”原则,缩短行政审批在部门间内耗,精简前置要件审批,推动部门协同,并联审批,提高效率。
4.3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制约机制方面。
4.3.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在纵向监督上,一方面,完善上级监督下级的“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构建对下级忠诚度和效率检验的评价机制。另一方面,构建下级监督上级的“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以及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各级规划管理主体的监督。在横向监督上,构建同级监督机制。一方面,构建各规划管理主体之间相互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同级部门和同一部门人员之间相互监督。
4.3.2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大力度推进规划管理外部监督机制:
①赋予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规划管理监督旳法律地位;
②完善城乡督察员制度;
③完善规划公示制度,明确规划公示的内容、对公众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予以回应等。
4.3.3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一方面,建立“参与-反馈-奖励”的有效反馈、奖励机制;另一方面,确立非盈利组织等社会组织的参与地位,使之形成有分量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