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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精选5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我们对某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文章。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城乡规划体制,欢迎大家分享。  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篇1

  1、现行城乡规划治理体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与行政治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受到党、国务院和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职能、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城镇化高速发展进程中城乡建设活动的统筹部署和综合调控,国家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治理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调整,确定了从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到监视治理的一整套制度和程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城乡规划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包括:

  (1)城乡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是由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具体规划、村镇规划等不同区域层次规划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完整的规划体系。

  (2)规划治理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3)规划编制主体: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

  (4)规划审批主体: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直辖市、省会城市、50万人口以上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它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它设市城市、县城镇及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和县级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审批,具体规划由城市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分审批。

  (5)规划许可制度:由《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项制度构成,合称“一书两证”。规划许可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城市规划同时规范行为和治理相对人的双重功能和职责,确立了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综合调控和具体治理的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城市规划的实施治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治理制度逐步建立、完善的历史过程和实践成效表明,现行的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基本规律和要求。

  2、深化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1)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五个统筹”的需要。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收进稳步增长,社会经济不断繁荣,党的十六大适时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完善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为实现我党在新时期确立的奋斗目标,促进城乡规划对城乡发展科学有效的指导和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十分必要。

  (2)推进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是城镇化广域推进、以区域为主的城镇化的需要。

  城市向四周地区蔓延、扩展,一系列区域性的矛盾与冲突相继而至,如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等。芒福德(L.Mumford)曾担忧的“四大爆炸”,即人口激增、近效区爆炸、快速干道爆炸和游憩地爆炸等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外围但又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城际地区”,出现一些“区域性功能区”,如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区、港口中、机场以及区域性游憩地等等,它们正成为地区经济发展、功能成长最活跃的区位。城市发展除了自身的功能组织与居民生活质量的进步外,更多地要考虑区域整体环境质量与效益的提升,因此加强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强化对区域的规划治理,保进区域协调发展日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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