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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目前还存在规划治理机构不健全、缺乏专业技术职员、治理职员素质不高等题目。

  3、我国城乡规划治理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3.1建立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治理似乎历来是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治理理论已经熟悉到,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1992年“全球管治委员会”(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2)成立时,W.勃兰特在《我们的全球近邻》(Our Global Neighborhood)报告中将管治定义为各种公共和私人机构治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使之得以持续的过程。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但又不限于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参与和各种利益团体及组织的参与,共同协商以促进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设部与贵州共同开展了城市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核心是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治理部分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题目,以强化城乡规划重大题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委员会是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由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目前,贵州省已成立了省城市规委员会,各地(州、市)也相继组建了规划委员会。3.2强化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充分发挥省级城乡规划建设部分的综合调控职能,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如论证后以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进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依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城乡规划部分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城乡规划部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其中国家批准的项目应报建设部备案。涉及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和地下文物埋躲区的项目,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分会审同意。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在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必须附有城乡规划部分核发的选址意见书。计划部分批准建设项目,建设地址必须符合选址意见书。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这些要求的提出明确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强化了省级规划治理职能。

  为加强规划对省域范围内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调控作用,强化省级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领导,解决省级规划治理职能缺位的题目,成立省级规划委员会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式。贵州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包括了各行业部分职员,将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省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厅厅长兼任。省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受省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审定和提交省城规委审查的城市规划进行咨询。明确省规划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批准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监视并指导各地(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省城镇规划全局性、长远性及跨区域性重大题目;组织对设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具体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对全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地(州、市)派驻规划督察建设员,建立规划监视的长效机制;研究城市规划、城市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省委提出决策建议。

  在建设部与贵州省开展规划治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之后,一些省也相继成立规划委员会。最近,甘肃省建设厅已向报告,也已原则上同意成立甘肃省规划委员会,以综合协调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中全局性、综合性的题目。广东省在城镇体系规划和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研究和规划中都提出成立珠江三角洲规划委员会,以对《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视,促进包括港澳在内的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与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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