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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规划治理的重点由开发转向保护,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治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公道布局[3].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土地通过规划规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3.4集中、同一规划治理权

  针对一些地方随意下放规划审批权、“肢解”城乡规划的题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要求“城市规划由城市同一组织实施”,“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治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设区的市规划部分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城市各类开发区以及大学城、科技园、度假区的规划等必须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城乡规划部分同一治理。市一级规划的行政治理权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目前各省(区)、市已陆续收回下放开发区的规划治理权限,并实行设区城市规划垂直治理体制,将区级规划治理部分改为由市级规划治理部分同一治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规划治理部分任命。

  3.5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层级监视

  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视,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视是软弱的监视。在这些年的规划治理实践中,很多地方存在着事前基本没有监视,事中基本缺乏监视的现象。内部监视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主要领导干部。

  为了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视机制,实现上级对下级的有效监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行使的职权包括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分和下级的工作”,建设部与四川省委、共同研究开展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在现有多种监视形式基础上尝试建立的一项新的监视制度,核心是通过上级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视,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视,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目前,四川省已经确定了成都、德阳、乐山、泸州、宜宾5个城市作为开展派驻规划师制度的试点,分别选派了规划督察员,于2004年1月1日,正式上岗工作,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派驻规划督察员对市(州)及有关部分的城市规划工作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是否违反规划要求,是否违反资质治理要求等方面进行督察。督察员开展督察工作时,有权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申报等单位收集资料、调查取证,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向市、州及有关部分提出督察意见,并上报及规划、督察行政主管部分。

  3.6建立规划治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乡规划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乡规划治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领导、城乡规划治理部分领导和直接治理工作职员。对于由城乡规划治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乡规划部分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治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4、我国规划治理体制改革展看

  要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处于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工作者们努力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规划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4.1公道划分各级的规划治理事权

  在职能转变过程中,城乡规划工作也要明确各级权力、分清责任。一级、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中心对国家利益负责,省级对省的利益负责,市、县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局部利益不得影响整体利益,在这个条件条件下,地方各级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主权。对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的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上级审批对象相应要调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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