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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合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建议结合电商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优惠税率与起征点政策。优惠税率方面,对几类特殊商品实行13%低税率,零税率。起征点政策方面,结合交易规模,个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网络零售市场微型企业与个人网店数量占比大,根据网络零售交易的规模,确定合理的增值税起征点,减轻微型企业与个人网店税收负担,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在每次交易价税分离后,税务机关的电子商务税收自动征缴平台,应该能在每个月度终了核算电商实际交易规模,当月销售额低于起征点时,征缴平台应将该月度内已收的增值税按原路径返还给电商。

  三、结束语

  网络零售市场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电子商务增值税征管问题的研究,许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征管措施方面提出了很多合理建议,如合理确定交易主体、交易地点,以准确完成增值税纳税主体、增值税征收机关的确定;确定数字化产品的性质,将数字化产品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等等。作者认为,这些措施建议都是从纳税人能够完成纳税申报,税收机关无法完善税收征管的前提出发的,但根据网络零售市场的特点、个人消费者的心理,纳税人并没有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动机。因此,针对这种客观事实,本文提出完成电商纳税人税务登记、交易总额实行价税分离、按交易规模实行增值税优惠的建议。希望在纳税人不主动纳税申报,不配合税收管理时,也能较好地完成网络零售市场的增值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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