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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

  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网络消费合同纠纷问题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网络消费合同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改进方法

  “网络消费合同”指当事人以消费为目的、为购买商品或服务、与从事经营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该类合同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合同主体是商品或服务的买方与卖方。虽然此类合同是在虚拟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订立,但交易平台的提供方并非合同主体,故其与前述双方当事人分别订立的合同,不是网络消费合同。2.本质是电子合同,即通过电子、光学等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存储信息而订立的合同。3.属于远程合同。无论合同主体在现实中相隔远近,网络消费合同都必然是远程合同。4.虽然是远程合同,网络消费合同的订立依然是即时的,合同订立与交易行为同时完成,此为其与传统消费合同的重大区别。当前,网络消费合同被广泛地应用于电子商务活动,但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调整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两类:1.规范传统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2.针对这一领域的专门立法,譬如《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互联网商务的法律,存在诸多先天性的不足,因此当实践中发生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时,法院大多还是适用那些既有的综合性的民商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一些关键性问题,譬如以《民事诉讼法》第24、25条确定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合同法》第34条来认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等。如此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要改变这一状况,首先须正视和分析现行立法的客观不足,具体而言,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一、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

  确认管辖是法律程序的开端,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存在很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两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院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及时回应,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缺陷也很明显。就管辖问题之规定而言,它们在确定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时均不够明确,说明对于是否将侵权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认定侵权行为地的依据,立法和司法机关依旧举棋不定。法律在认定网络侵权行为地时未能合理地区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同时,当网络侵权纠纷中存在多个服务器时,又未合理地区别位于不同地域内的服务器对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及其大小。有学者指出,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案件中出现了管辖混乱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肯定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作为判断管辖标准的前提下,却没有相应的措施和制度可以有效地阻止原告滥诉。

  传统商务以及早期的电子商务在模式上相对单一,交易主体的经营地、住所地较为固定,信息较明确,故并不需要在立法上做过多设计;加上彼时我国的立法机关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互联网经济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立法的滞后。电子商务发展到今天,过去简单和概括的法律规定已不足以充分反应和调整实践。在管辖问题上,除了适用传统民商法的规则,还应当充分把握网络经济的特征,建立专属于电子商务法领域的.特殊管辖规则。

  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近年来,网络消费中的侵权事件频频发生,而比侵权事件更令人担忧的,是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法律要切实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应从网络消费合同着手;若网络消费合同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调整与规制,能极大降低交易的法律风险,减少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或者即便发生了侵害,也能使消费者得到妥善的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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