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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的网络消费中,主要有以下几类针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1.欺诈。网络消费作为远程交易,虽然可以借助现代科技,但合同标的物的展示依然是虚拟的,基本上只能依靠照片和他人的评论来了解。于是消费者往往难以获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一些无良商家正是借此屡屡欺骗消费者,从中牟取不法利益。2.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网络消费中常见一些经营者通过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等形式,单方面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或加重消费者之责任,譬如不合理地分配交易风险,缩短法定期限等,甚至限制、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利。3.合同履行不当。常见者如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一旦出现问题,法定的售后服务往往难以保障。4.侵犯个人隐私。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不可避免地需要提交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于是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通过贩卖网络消费中获取的个人隐私获利。网络消费者遭遇侵权后的维权困境,固然与网络的虚拟性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法律保障的缺失。即便克服了种种困难进行维权,也可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胜诉亦得不偿失。由此可见,相比于传统消费者,网络消费者实际上更加弱势,更加需要法律的保障,否则整个市场的健康秩序就无法形成。

  三、对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的完善

  网络消费合同作为整个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要素,完善法律对它的规制,是实现电子商务依法治理的重要步骤。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

  1.加强专门立法和配套立法。应加快电子商务领域专门立法的进程,譬如拟在2016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有了综合性的专门立法之后,其他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制度也应跟上,针对一些重要的单项问题,如电子支付、消费者隐私保护等,可考虑专门立法;建立、健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检查、消费者隐私保障等配套制度;在程序法上,譬如举证责任分配、证据效力认定等,可给予相对弱势的一方适当的倾斜,实现各方利益主体的平衡。必须牢固树立一个观念:对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尚不成熟却蕴藏巨大财富的市场,法律规制是绝对必要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尽快成熟起来。

  2.准确适用相关法律原则。这里主要指会直接影响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对于前者,一方面需要尊重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传统,尊重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有必要对网络消费合同的意思自治予以限制,尤其是双方对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在当前和可以预见的未来,即便科技发展,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都难以做到真正平衡,一方(通常是卖方)多少会处于优势,特定情形下限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立法可以考虑为网络消费合同设置一些法定条款,作为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起到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之作用。而对于最密切联系地原则,则应当积极引入。尤其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果网络消费合同的双方没有就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法律做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但被法院认定无效,则应当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认准据法。在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主审法官应根据具体案情,对网络环境中的合同履行地、缔结地以及当事人国籍等连结点做综合考量后,认定最密切联系地。

  3.在立法上实现对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的同等规制。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虽然网络在极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交易和消费模式,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现有合同法律适用规则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网络消费者和传统消费者本质上并无区别,应当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法律给予传统消费者的保障规定,经过科学的甄别与选择,应当将可用者一律平等地适用于网络消费者。譬如限制和规范格式条款的使用,保障网络消费者充分的自主选择权;网络消费合同的内容同样不应有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总之,网络消费合同与传统消费合同有所区别,但在法律上应保持统一,立法应在充分尊重网络时代电子经济特点的同时,实现两者的同等规制。

  四、结语

  2015年12月16日至18日在浙江乌镇举行了世界互联网大会,国内主要电商巨头悉数出席,全面展示了中国电子商务取得的辉煌成就。我们有理由对中国电子商务的未来抱以乐观,但美好未来必须亦只能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电子商务领域的诸多事项都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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