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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缺失。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数量繁多、商品信息庞杂,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实物商品还包括大量打虚拟商品和服务。我国税法针对不同形式与性质的商品和服务交易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征收方式。但是针对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尚且没有专门的具体的相关税收立法。因此,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的众多名目的征税对象进行征税时,适用的税收条款不唯一确定,适用条款混乱成为一个尴尬的问题。

  (二)征纳主体难以确定,税源监管难。电子商务的交易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跨地区交易异常普遍,甚至跨越国界的交易也是常事,虚拟的网络空间使得货物或者服务的出卖地、消费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电子商务的征税主体难以确定。我国目前对B2C征税但是对C2C并没有征税,但是B2C和C2C在概念上具有模糊性,不同的'营运平台上面电商的身份难以准确确定。

  (三)常规的以票控税方式不适用。现在我国的税收监管正向以信息管税方面发展,但传统的以票控税仍是我国目前税收监控中最重要的、有效手段。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消费者的税收意识淡薄很少有人会去索要发票,有些电商使用电子发票,这些都对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技术提出了挑战。

  三、针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一)加快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电子商务盛行以来各国纷纷对电子商务进行立法,我国也应该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率以及纳税申报等一系列问题。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适用法律条款混乱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晰管辖权,确定征税主体。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地点模糊使税收管辖权难确定的问题,应尽快的将我国20xx年出台的电商实名制注册政策落到实处,各大电商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家注册时的银行信息。由买家实际线下实名注册的工商机关所在地和买家开户银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管辖权以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三)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征税技术的进步在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征管技术水平落后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快创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刻不容缓。1、加快电子商务征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电子商务交易方便,购买方大都采用密名交易方式,交易信息不透明,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控,是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题。因此,我们必须加快电子商务征管信息化平台建设,为每一个电商建立一个电子档案,使电商的每一笔交易都记录在档案中,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完善电子对账制度必将使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效率大大提高。2、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实现电商与税务机关的联网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发票已经于20xx年6月27日成功发行,并在一些电商中开始投入使用。我们应该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在电子发票的推广过程中不断提高防伪技术,使电子发票的使用真正可行。同时,要加强大的电商集团、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同税务机关、海关之间的合作。将电商、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台数据库和税务机关及海关的系统终端进行联网,做到各部门信息共享,在电子系统下完成财务信息与税务信息的核对与监督,为税务稽查打下基础。总之,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影响着我国的经济结构,冲击着我国的税收体系,我国电子税收的发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为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但是我国一直在积极的努力,本文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提出的一些政策性建议并非尽善尽美,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课税技术的进步,我国电子商务税务也必将走向成熟。

  关于电子商务的论文 篇6

  摘要:利用Internet开展电子商务,是企业飞速发展的必要途径,而使用电子商务这种手段,首先就要拥有电子商务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模式是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成败与否的决定性因素。研究一种适合企业自身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站模式,对企业盈利及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已有电子商务网站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并根据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环境,给出一个适应中小型企业盈利与发展的网站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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