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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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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探究

  婚姻的意义虽然基本相同,但是各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不同,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我国苗族支系纷繁,曾有长裙苗、短裙苗、红苗、白苗、青苗、花苗之分,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为苗族。由于居住分散,其传统婚姻习俗也各具特色,笔者在此对苗族婚姻习俗的法哲学透视是就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中较为共通的方面来讲的。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1],意志是实践着的精神自身,是自由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就是法。而法的定在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价值观和制度等,苗族的传统婚姻习俗则可以看成法的定在。对于我国苗族传统婚姻习俗的法哲学透视,主要是从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的法即伦理方面透视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的婚姻制度、恋爱方式及婚礼仪式是否符合婚姻伦理的内在要求。

  一、苗族传统婚姻制度的法哲学透视

  婚姻的意义虽然基本相同,但是各民族的传统婚姻习俗不同。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同族不婚、舅霸姑婚和姨表不婚、转房制等方面。

  "清乾隆《湖南通志》(卷四十九)载:'苗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乾隆初《乾州厅志·红苗风土志》:'乾苗无同姓不婚之嫌,然同族亦不相婚配'"[2],这些史料清楚地记载了在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中,同宗共祖之内的通婚是一个禁忌。但同姓之间是可以通婚的,因为苗族的姓氏是在改土归流、编户入籍时借用的汉姓。

  为了防止同族通婚,苗族的青年男女在恋爱初期的"游方""会姑娘""做茶棚"等恋爱活动中,首先问清楚对方是不是和自己是同族的关系,若是同族则这样的恋爱活动是不能进行的,如苗人的歌曲"问妹家住哪个寨,或是姓张或姓李?若是同姓莫相恋,莫坏家规和族规"[3]"如果知道了是同姓氏,则以兄弟姐妹相称,不能发展爱情"[4].黑格尔认为如果纯粹的以自然态度对待同族不婚,那是一种"幽暗的感情",那是缺乏合理性和自由概念的,即缺乏伦理精神层面的,因为"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5].苗族青年男女同族不婚体现伦理规约性。

  苗族传统婚姻中还有"舅霸姑婚"和"姨表不婚"的习俗。所谓"舅霸姑婚"是指姑家之女必须还嫁给舅家之子,这种婚俗在苗族人中间又叫"还娘头、还骨种"."姨表不婚"是指互称姨娘的孩子不相互通婚。"舅霸姑婚"在史料上有清楚的记载:"《皇清职贡图》(卷四)载:'苗之在罗城者……娶妇生女,则送归母家,谓之一女来,一女往'";"光绪《黎平府志》(卷十六)载:苗人'姑家养女,定为舅媳,否,乃卜他族'";"民国年间《麻城县志》(卷五)亦载:苗民,'其嫁娶则姑以一女配内侄,曰还娘头,为惯例。如兄弟无子,姑父适他人者,视适者贫富而取外甥钱'"[6].

  从这些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舅舅的儿子有优先娶得姑姑的女儿作为妻子的权利,"只有在舅家没有适龄的儿子,或虽有适龄的儿子但不愿意娶姑妈的女儿为妻的情况下,姑妈的女儿才能外嫁"[7],同时还要给舅舅家一定的钱,否则姑姑的女儿不能外嫁。黑格尔反对血亲间的通婚,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来看"舅霸姑婚"具有消极的意义:一方面,此婚俗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婚姻是两个具有特殊人格人的自由委身的原则;另一方面,违背了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和客观出发点。在《法哲学原理》中意志的本性是自由,"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那样"[8].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中的"舅霸姑婚"是对意志自由的限制,违反了婚姻缔结中的自由委身原则。

  苗族婚姻传统中的"舅霸姑婚"习俗不但违背了意志自由的原则,也背离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和客观出发点。"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组成同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9].婚姻的主观出发点既然是一种特殊的爱慕,即婚姻始于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感觉的爱,感觉的爱具有偶然性,和谁相爱是偶然的,而这种偶然性恰恰体现了主体的意志自由和婚姻自由,所以"舅霸姑婚"的婚俗是对婚姻主观出发点的违背。就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来看,两个特殊的意志通过婚姻成为单一的、普遍的意志,并在这种伦理性的精神统一中抛弃自身的自然任性和单个人格,即婚姻出于自愿的原则。苗族人的"舅霸姑婚"并不是出于具有特殊意志的青年男女的自愿,而是出于传统的世俗权威和命令,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来看,"舅霸姑婚"是不合婚姻伦理的内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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