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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传统婚恋观的法哲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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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苗族青年男女的世代抗争,苗族人也逐渐认识到了此种婚姻习俗的不合理性,在苗族的历史上曾立碑明文规定禁止这种婚俗:"第一次是清代道光十九年(1839年),靖州三锹各苗寨'合款'(苗族历史上作出重大决议的会议)立碑,革除舅霸姑婚。第二次是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即三年后又一次'合款',重申不许舅家再行霸婚索礼,刻碑为记,永行遵行"[10].而苗族人的"姨表不婚"则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

  苗族传统婚姻制度中还有一种有别于汉族婚姻制度的"转房制",所谓"转房制"就是:兄终弟娶其嫂,弟终兄收弟妇。对于寡妇的迎娶,具有优先资格的是亡者的兄弟,其次是堂族兄弟,再次是同宗内的其他亲属。如果寡妇要外嫁,要经过亡夫的家属及同宗族人的允许,这和汉族的"守寡、守节、好女不嫁二夫、从一而终"的婚姻习俗有很大的不同。以法的定在即伦理的视域审视苗族人婚俗中的这种现象,我们发现:汉族人的守寡、守节和从一而终是为了维持家庭的完整性,主要是维持不可分的家庭伦理实体性,而苗族的转房制其实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性和伦理实体性。

  二、苗族传统恋爱方式的法哲学透视

  在苗族传统婚礼习俗中,最主要的恋爱交友方式是"游方".由于传统苗族地区的主要产业是农业,因此"游方"一般在农闲时节和传统节日进行,如苗族人的苗年(在农历九月、十月或者十一月)、芦笙节(农历正月十六到二十)、花山节(农历正月、五月、六月或八月)和爬山节(农历三月十九)等。苗族青年男女通过"游方"结交朋友、物色对象、倾吐爱情,小伙子则通过舞蹈、对歌、交谈展示自己的健康、智慧与技能;姑娘们则盛装打扮,通过自身的银装饰及服饰来展示自己的富有、容貌和才艺。在节日里男青年吹着芦笙,女青年尽情的跳舞,男女青年相互之间热情的对歌,通过多次参加这样的"游方"活动,苗族男女青年加深了解,获得心仪的对象,并互换定情信物,随着爱情的进一步发展则可以缔结婚姻。

  虽然各民族示爱的`方式不同,但是爱应当是婚姻的出发点,婚姻没有爱,将丧失属于婚姻的一切美好的东西。苗族青年男女在"游方"中所获的是感觉的爱,但是导向婚姻的爱不仅是感觉的爱,更应当是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所谓的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是这样一种爱,即"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11],这样的爱具有伦理普遍性,在爱中达到与别一个人的统一,统一于婚姻的实体中。

  在了解爱的意义的基础上,将基于感觉的爱和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分析苗族人恋爱方式中的"游方"活动。"游方"使青年男女在对歌、跳舞等活动中接触到心仪的对象,如苗族的一首《变东变西》歌就情意绵绵:"男的唱:'我要变成六月的风为你来送凉',女的答:'我要变成腊月的火为你送温暖'"[12].苗族青年男女追求爱情和婚姻,但恋爱的对象是谁这是无法精确知道的,恋爱的对象是谁具有偶然性,这需要感觉的爱。感觉的爱具有偶然性,因为在"游方"的对歌和跳舞中和谁相爱是偶然的,而感觉的爱体现了苗族人的意志自由原则,体现了恋爱和婚姻的意志自由。但是作为婚姻基础的爱不是感觉的爱,而是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包含两个环节,"爱的第一环节,就是我不欲成为独立的孤单的人,我如果是这样的人,就会觉的残缺不全"[13],爱是不独立,也就是作为具有特殊意志的男女意识到不能独立于婚姻的实体性而单独存在,个体要回归到婚姻实体中,从而达到个体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伦理统一,与对方形成精神的统一体。虽然"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解放意味着苦苦追求婚姻的个体在婚姻的伦理实体中找到了回归的基地,并达到了自在自为的自我意识。婚姻是个伦理实体,夫妻双方应是精神的统一体,苗族青年男女的婚姻也应当建立在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的基础上,在此种爱的基础上,具有特殊意志的苗族青年男女能在婚姻中达到精神和意志的统一,即两个特殊意志成为一个普遍的意志,在婚姻的实体性找到真正的自我。"(爱的)第二个环节是,我在别一个人身上找到了自己,即获得了他人对自己的承认,而别一个人反过来对我亦同"[14],爱的第二环节就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爱的现实化,苗族青年男女相爱的双方是相互承认的,是双方精神合一的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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