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它也给每一个公民去领悟自然理性的必要性,让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来完善法律的漏洞与缺口,让每一个公民都发自内心的拥护法律并监督和保障法律的实施。所以一个幸福社会的国家要求每个公民都必须懂法,因为在现代社会不懂法就不知道有哪些有着国家强制力的暴力机关保证的公民权利。
四、法的普及重点在于法简化工作,以培养普通公民的法制意识
那么问题又来了,既然法是一套理性系统,它就需要人们学习它。然而各人精力、理解能力不同,就我们现存的法知识系统来说,就算是法专业人士也没有这个精力去完成这么大的学习量。那么这样说来我们的公民就永远得不到现代理性所普照出的幸福之光了吗?
于是我们的法专业人士要做的就是将这套复杂的理性系统简化成普通公民不需要耗费很大精力就能读懂并领会的理性系统,这也是所有法工作者应该做出最大努力的领域。怎么做到法对公民的普及,我们还是要回到法本质的理性系统,那就是以公民的安全、幸福感为我们工作的纲领。一方面,祛除公民身边的不理性行为对他们正常生活的破坏,这就是对犯罪的打击问题。
做到位了说明法的理性是健全的,做不到位说明法的理性没有得到彰显,公民感受不到法理性的优越性就不会对法有认同感,得不到公民认同感的法理性系统就不是文明社会该有的群体理性。另一方面,当大多数公民不幸福时,说明我们的法理性系统是存在问题的群体理性。甚至可能在这个群体理性达成之初没有正确的与公民沟通一致以真正反映公民的理性认同,或者对这种理性认同没有被正确的表现为法,或者这种法在实施中没有真正表达这种群体理性的精神,而所有这些错误或漏洞的弥补则有待所有法工作者的努力。
当然作为法工作者,不管这套理性多么庞杂,对其正确理解和把握则是不可搪塞的责任,并且碰到社会中新出现的情况或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情况要及时的对我们的这套理性系统做出反馈或修正,以让我们的法更好的为公民谋福祉。这就是执法的作用。从立法到执法再到司法的整个过程中,每一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际中都要去检验法回归社会时的理性有没有偏离最初的群体理性,甚至我们要时刻反省这种理性是不是一开始就在反应那种为公民的大多数服务的理性,一旦发现问题,我们应该动用尽可能的手段来纠正这种错误,这就是司法和立法的作用。
以上是讲到公民不自觉的感受到法的实质存在感,怎么让公民去自觉感受法的实质存在感才是现代法治所要完成的艰巨任务,也是现代文明社会前进的动力。这就需要我们培养出一种对法制的打包能力,将现代的法治成果打包成能直接服务于公民生活的法制便当不仅传播了法,更主要的是保障了公民的幸福理性权利,这对法治建设本身也会起到基础建设的作用:试想,我们许多法工作中为什么有那么多取证难的问题,不就是因为我们的生活中十分缺少能将人的行为纳入法理性的载体吗--例如合同、公民对行为意识的纸质表现等。这就需要鼓励我们社会上的法工作者的创新热情,需要公共权力机构做好对这些最能及时准确把握国家的时代理性的法工作者的服务性工作,因为他们也是最能贴近公民呼声的理性之声。而且,他们向社会所提供的服务,也正是在引导公民去自觉感悟国家的法理性存在感。
为什么要让公民自觉的去感受这种存在感,因为这正是现代国家应该引领公民所应走向的文明理性。法作为一种群体理性,它不光是要发出人类智慧的灵性之光,更要彰显其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法应该时刻清楚自己的定位,那就是:它是人类顺应自然的群体理性。它不是某个个人的意志,也不止是某个利益集团的理性工具。当然,法也有其国家性和阶级局限性。从这方面来说,我们就要讲到法的另一个层面的特性了。
五、法的阶级和地域所决定的历史性利益特性
前面我们是站在一个国家的立场来看法,为了对法进行更深层次的哲学剖析,我们还得更进一步超越国家和阶级的上空去看看法,甚至到历史层面去看看法的不同社会特性,以更加全面的把握法的哲学思想。
从历史上来看,法经过暴君的个人意志法,再到带有血清关系组成的贵族宗族法,再到我们现代社会代表大资本家的所谓民主社会法,再到最能代表最广大公民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法。这一历史进程向我们揭示:在人类理解大自然理性的过程中由于理解者的立场不同,法的真正本质被理解的范围随着人们的理性开化程度是逐步扩张的。这种扩张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上升到国家理性的理性不仅是因为其对大自然的领悟正确这么简单,还有历史对理解者造成的能将其领悟的理性表达成国家意志途径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地位、权利与实力差距。随着生产的发展,这种差距也在变小,所以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公正与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