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筹划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基金,指的是为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资金,按组织形式划分为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经营、理财、投资等事项的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一切优惠,以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管理活动,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等。20xx年6月,新《基金法》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意味着我国私募基金政策将迎来集中落地期。虽然近几年的风险投资逐渐规范化、制度化,但起步较晚的私募基金仍存在诸多问题,税收筹划就是其中之一,而私募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纳税的不同层面以及众多的优惠政策,更是让税收筹划成为私募基金的一大难题。为了促进行业的整合发展,培育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必须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优化资产管理行业生态,有效的缓解企业融资压力,为“十三五”期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收筹划现状
(一)税收筹划认识不足
一是基金层面。私募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融资者提供充足的资金,为投资者创造价值。虽然税收筹划是私募基金的重点管理内容,但基金管理团队更多关注的是资金的投入和产出,对税收筹划给予的重视程度不足,投入于纳税筹划的资源较少。另外,在部分私募基金的观念中,税收筹划是偷税、避税,甚至为了减轻税负,采用违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例如,某些地下私募基金隐瞒利润,伪造年年亏损的假象进行逃税,这样的行为不仅无法节约税收,还会导致私募基金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二是投资者层面。私募基金有两种属性的投资者,分别是企业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对于前者而言,企业本身就进行纳税筹划,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被涵盖其中,但由于生产经营才是企业的生存之道,投资形式的私募基金只是剩余资金的增值途径。相应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才是企业的筹划重点,而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并不受到重视。相比于企业投资者的不重视,自然人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忽略,因为他们严重缺乏纳税知识,可能并不知晓私募基金需要纳税以及纳何种税费,更别提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了。
(二)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
当前,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筹划存在纳税风险防范不到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务登记不完善。由于对税务登记政策的不了解,有些私募基金未及时进行税务登记;部分进行税务登记的私募基金,登记程序不全面,只在地税局或国税局登记;对于登记程序全面的私募基金而言,所登记的.信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投资者、投资金额、分红收益等信息的备案和披露较为简易。此外,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某些私募基金的业务属于营改增范围,但却没有参与营改增,导致税务局对私募基金的登记不全面。另一方面,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核算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础,是合法减轻税负的前提。在现实中,部分私募基金会计科目设置不正确,财务处理不严谨,存在“两套账”和“小金库”,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互开发票、混合列支费用,导致私募基金面临较高的纳税风险;某些私募基金不按规定独立运作,为了简化财务处理,将两个甚至多个私募基金合并使用同一账册,这样混合的财务核算,不利于私募基金的税务管理。
(三)未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首先,对于公司制私募基金,我国税收政策给予了较大的优惠,例如,投资于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这些优惠政策能够有效的减轻纳税负担,但由于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私募基金未能充分利用纳税优惠,节税筹划开展不到位,税收优惠的理解程度有待提高。其次,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实行“先分后税”原则,由投资者自行缴纳所得税,国家税收政策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优惠规定。如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契约制基金的企业投资者税率低于25%时,不需缴纳所得税。无论是企业投资者还是自然人投资者,他们对税收政策都存在一定的盲区,未能充分认识到合伙制在收益分配上的灵活性,无法将收益从“重税主体”有效转移到“轻税主体”。最后,在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下,各地政府还给予私募基金更大的优惠空间,天津市对私募基金构建的租赁房屋有财政补助,西藏地区的私募基金可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注册地点的局限性、地方政策的不熟悉以及税收优惠的条件性,导致私募基金无法充分享受各地政府对纳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