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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税收; 征管;P2P; 营改增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以网络技术平台为媒介所产生的一个全新领域,互联网金融颠覆了既有的传统观念、方式和战略,而且极大地降低了服务的成本,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规模效益。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多优点,它促进了商业的繁荣,方便了人们的生活,[1]但同时其自身隐藏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特别是有关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方面仍处于滞后和缺位的状态,这极大限制了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进程。因此,相关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的完善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显得尤为迫切。

  一、互联网金融实体税收立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出现的事物而且发展速度异常快,所以不管是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是相关的监管机构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因此互联网金融机构在成立和纳税方面都存在法律制度适用缺失的情况。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业有巨大的差异,因而既有的规范传统金融业的法律制度与互联网金融无法完全对接。税法制度的缺位导致对互联网金融缺少监督和管理,使得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了大量的风险; 同时法律制度的缺位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征税。金融行业是高利润的行业但也伴随着高风险,互联网金融在其初创时期因为本身处于探索阶段,所以监管机构的定性不是很明晰,而税款的征收应当建立在对征税对象明确清晰的定性基础之上。因此当务之急是从制度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明确的定性,而后再进一步制定规制互联网金融纳税的相关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规范性。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网络大数据等手段来进行金融服务的一种全新形式,它既有服务中介和融资的功能,还简化了传统金融的手续和程序,极大地提高了服务的效率,当前在国内互联网金融受到广泛关注的主要有P2P网贷和第三方支付等。根据相关机构统计结论可知,到20xx年初为止,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业务额度高达118000亿元,P2P网贷交易机构业务规模达8000亿元。由此我们不难发现,未来金融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就是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在民间的迅速发展间接推动了国内的经济改革,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款征收管理体制提出了全新的课题。不同于传统金融的实体交易方式,基于互联网金融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已经变成大众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一部分。在现实生活中互联网金融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比例在逐渐扩大,其取代传统实体金融交易模式也只是时间问题,因而国家必须给予互联网金融足够的重视,同时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也是非常紧迫的事情。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家应该给予政策鼓励,但是依法征税是宪法赋予国家机关的权力,也是国家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收征管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防范相关税源的流失。

  央行20xx年制定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的相关制度中对于第三方支付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从而将第三方支付正式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从20xx年10月17日起,微信支付开始选择对部分用户试行新规则,规定每个用户每个账户在一定额度之内转账可享受相关优惠,超出规定部分则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第三方支付收费时代来临。根据现行税法,第三方就其从交易方取得的手续费所得在营改增之前是按照“金融保险业”并依照5%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但是从20xx年5月1日起国家逐步启动营改增,据此第三方支付就其向交易方收取的手续费所得按增值税“金融服务”并以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税款。[2]由此,我们不难发现营改增之后第三方支付就其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所适用的税率比之前有所提升。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允许其进行进项数额的扣除,仅对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税基小于营业税,减轻了企业负担。从整体面上来看,金融业的营改增比较艰难,因为金融业的进项税额不容易确定,金融业交易的对象大多为个人,个人无法对增值税进项进行扣除,但若将销项全部转移给客户,无疑增加了个人客户的负担。“营改增”的实施不仅保证了税收征管的优惠政策,同时延续了不动产进项扣除。但是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于经营的特殊性,通常是在闹市区租住商务楼房,不需要购置不动产,因此,能够抵扣的进项税相对有限。这样来看,纳税人本身规模的大小与其可以享受的待遇有很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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