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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建议

  ( 一) 互联网金融实体税法完善的建议

  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立法滞后的状况,我们有必要通过科学论证,对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加快修订的步伐,为互联网金融征税制定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加快顶层设计,出台与此相适应的税收法律制度。[4]在目前全球经济不太景气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能解决基层投资和融资的困难,因此应当对互联网金融采取税收优惠的鼓励政策来促使其发展。首先税务机关要简化手续,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能进行便捷的税务登记,快速确定税目和税种; 其次税务机关要强化与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对纳入归口管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时时检测,为税收征管做好准备工作。此次全面“营改增”对于金融业来说,从税收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从而最大程度上分享改革红利。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存在的进项税抵扣有限,增值额难以确定的问题,国家应加大金融创新的扶持力度,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可以考虑采用小规模的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税务部门应加强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数据共享,控制网上交易的资金流,采用源泉扣缴,防止税款流失。国家应出台相关文件明确P2P网贷是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P2P网贷将收益利息支付给出资人之前,通过税务部门和P2P企业的数据共享系统,由税务部门按照“金融服务”核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后,剩余的部分再交由P2P企业向投资人支付。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推动P2P业务,应当改革现行税收立法,借鉴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对P2P的借款人的借款利息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消除个人与企业的税收差别待遇,从而更好地实现税收公平。

  ( 二) 互联网金融程序税法完善的建议

  积极规范互联网金融参与方“五证合一”制度。[5]借鉴实务金融领域税款征收的代扣代缴税款制度,依托互联网平台,把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联网。一方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运营商要求其在设立时,就要把网站地址、电子邮箱等相关资料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另一方面,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实名登记,向税务机关登记银行账户。企业组织以其代码为纳税识别号,个人以身份证件号码为唯一的纳税识别号。双方交易一成功相关的交易信息便会自动在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内显现,同时生成电子发票,实现税收的便捷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法律政策对于积极承担依法纳税义务的网络交易平台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更主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加快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的监管,将这些应用内嵌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提高税款征收的便利性和透明性,保障纳税遵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监管还要进一步强化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如果电子发票能规范使用并进行统一管理,这将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最有效的途径,但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做。

  首先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税务机关权限,由税务机关统一来制定电子发票使用的范围和程序,然后和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信息系统对接,并要求所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进行业务交易时必须使用电子发票,这样电子发票就能把交易数据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从而达到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全程严格监管,最终达到合法合理征税的目的。让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到税收政策,优化纳税服务功能,加强税务机关的专业建设,推进全国性的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信息平台建设,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借助网络媒体等社会资源公布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倒逼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结语

  近年来,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剧烈的冲击,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在税收监管上不是很完善,应当加强互联网税收法律制度制定、修订和完善,减少互联网税收行政许可手续,简化相关程序,协调征税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关系,从实体上保证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可行性。同时在税收征管程序上依托互联网平台,借助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身份识别系统和电子发票系统等先进技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程序保障。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实现和完善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有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转型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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