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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深远影响并受到广泛关注的还有P2P网贷。P2P网贷在注册成立时,并未将企业定性为“准金融企业”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3]直到20xx年初,银监会调整结构时将P2P网贷纳入到惠普金融局监管,至此才将P2P网贷正式归入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之内。但是,P2P互联网金融平台收取的佣金,是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还是作为“准金融机构”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营改增试点办法可知,按照“金融服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是经央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但目前P2P网贷的成立不符合此条件。所以,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将其纳入征管范围,由此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缴税,涉及的税目却并不完全一致。由于P2P网贷在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借款人如果是企业,他所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计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往往采取税前对利息进行冲销的做法进行避税,但纳税的个人没有其他措施,其所获取的利息必须全额缴纳所得税,因而税负较重,有失公平。税法同时做了界定,支付个人所得的机构和本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由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P2P网贷是借款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因此对于P2P网贷的税收征管无所适从。

  二、互联网金融程序税收立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设立、监管及税收征管等方面,都存在着法律法规缺失滞后等问题,成为今后健康发展的风险隐患。20xx年央行首次出台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也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界限,但仅仅提出要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也没有规定税收征管的具体法律措施。互联网金融税收法律制度的缺位直接导致对其税收征管缺乏依据,从而导致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营不规范,甚至违法经营,难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处于探索阶段,对出现的很多新问题缺乏全面、深入的认识,而征税往往需要建立在明确金融活动属性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客观上存在法律属性定位不明的现实导致了税收征管依据不明确以及税法的构成要素不确定,从而影响税收征管的规范,统一。

  具体表现在:

  ( 一) 税收管辖权不明晰

  尽管20xx年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但并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相应的税收征管规定。现行税法规定的征管手段和方式对互联网金融的税款征收不能进行有效控制。首先是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中,没有金融牌照从事金融实质业务的主体在互联网金融中占据着绝大部分,他们在从事金融活动时既不到工商部门进行“三证合一”的办理,也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对于借贷双方大多数是自然人,他们不需要像传统金融模式下进行实名登记,再加上互联网金融平台一般都对其注册用户的基本信息及额度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这些新出现的互联网经营主体无论从监督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业务角度分析,都难以进行界定,这无疑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其次是税收管辖权的判定面临多方挑战。传统金融模式下税收管辖权的确定通常依据属地原则,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是居住地来确定其纳税地点,但是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搭建的网站平台来从事金融活动,这种技术使得横跨多个税收管辖权区域,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的“无界性”使得各地税务机关的管辖权出现交叉和冲突。

  ( 二) 税款征收技术方法落后

  我国现行的税款征收法律制度和税款征收方式都是根据传统的金融业务的交易习惯量身定做的,对于全新的互联网金融则不是能完全适用。在传统模式下,金融机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并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交易活动都必须是实名制交易。而目前,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实名制交易往往很难落实,业务通常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凭证往往采用数据形式或者匿名的`电子信箱实现的,这就使得交易行为更加隐蔽,交易的信息容易被修改,使得交易的轨迹难以留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有效地掌握可靠的涉税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从中不难看出,制约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在互联网金融税款征收的软件和系统的研发上我们投入不足,最关键的是缺乏专业团队,因此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既精通税务、金融知识还擅长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的综合型人才是重中之重。此外,还有的税务机关对互联网金融认识不到位或者是由于自己的业务不精通,以及税务机关与监管机构之间或是税务机关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到位,使得互联网金融单位在纳税方面很容易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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