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以上《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足,建议:(1)降低《管理办法》第15条对上市公司对券商持股的比例,可考虑参照《证券法》第41条的持股报告标准的5%比例规定。(2)为防止规避“关联公司”应扩大规制范围,有必要改“关联公司”为“关联方”,从而涵盖关联公司、关联非公司企业及其他关联人,具体的“关联方”定义可参照财政部1997年5月23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4条:“在企业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三)、对参股主体问题的法律对策
根据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一个合法缔结的条约,在其有效期间内,当事国有依约善意履行的义务。因此,我国“入世”之后应严格依照GATS、《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的规定,对外作出证券市场准入承诺,自动地部分放弃我国的金融主权而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我国当前应尽快修改有关立法,规定允许中外合资上市公司参股中资券商,但对其参股比例在初期可设定为不得超过该券商总股份的10%。
摘要:在消费活动中,人们总是受到自身消费理念的支配和制约,因此,正确认识消费理念的性质和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消费理念又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只有了解正确的消费理念及其表现,同时认识错误的消费理念及其危害,才能充分发挥消费在经济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在现阶段,更要提倡和发扬可持续消费的理念,以实现经济社会的持久、健康发展。
关键词:消费理念,性质和作用,分类和表现,可持续消费
消费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在消费活动中人们总是受到自身消费理念的支配和制约。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经济发展的状况不同,人们会形成不同的消费理念,而且作为意识的反作用,不同的消费理念又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不同的作用和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更需要不断提升消费理念,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消费理念的性质和作用
消费是人们为了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而对物品和服务的消耗和花费。理念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是对事物比较稳定、普遍和持久的看法。消费理念也可称为消费观念,是人们对消费对象、消费行为、消费方式、消费过程、消费趋势的主观评价和价值判断。
消费理念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一方面,消费理念会影响消费行为。正确的消费理念会导致理性和适度的消费行为,而不正确的消费理念会导致偏激和过度的消费行为。因此,不断提升消费理念对完善消费行为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消费理念也会对消费方式产生反作用。正确的消费理念会促进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提高,不正确的消费理念会阻碍和限制消费方式的改进和完善。因此,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克服错误的消费观念,这样既能使自己的消费行为理性化,又能促使消费方式的转变和提高。
二、消费理念的分类及其表现
从总体上来说,人们的消费理念可分为两类:一是正确的,二是错误的。正确的消费理念是积极、健康、合理的,而错误的消费理念是消极、偏激、不合理的。因此,我们必须对消费理念有全面的认识,并在实践中使它得到提升。
(一)正确的消费理念
正确的消费理念,在质上表现为重视消费质量,在量上表现为消费适度,因而是可持续的消费理念。
第一,要重视消费质量。消费质量是指人们消费的品质和收益,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个体上说,人们要以健康为目标,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合理选择消费对象和消费方式,不仅要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要满足人们的文化生活需要,使消费的结果有利于全面提高人的素质和有效增强人们的幸福感;二是从总体上说,高质量的消费,不仅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对环境的保护程度,并使人们的消费收益和满足程度达到最大化,而且要使消费形成巨大的社会动力,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