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经济管理毕业论文
24 页 客服微信号: bylw8com 客服QQ:3346581880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在金融开放的过程中,如何避免我国金融体系受到外力的冲击,以及适应金融创新的发展。现在金融经营者过度的追求金融经济价值以及效率价值,但是我们应该固守金融安全价值,保护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不能盲目最求经济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卢文刚等学者认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国际关系学的角度提出的,即作为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一部分。

  郑汉通认为,所谓的金融安全,即一国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不受破坏和威胁,金融体系能抵御各种金融危机对其的侵害。反之,当一国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体系不能正常运转,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危机毫无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刘沛、卢文刚认为,金融安全是指一国经济独立发展道路上,金融运行的动态稳定状态。并指出“对目前的开放经济体而言,内外部经济往往是交织和融合在一起的。过分强调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状态而忽略内部均衡的状态来谈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颇。”[8]

  金融安全应当是动态发展的随着经济发展的安全状态。因为经济运行是一种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的动态均衡,安全状态的获得是在不断调整中实现的。[9]

  三、经济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经济安全”概念的官方报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发市的《国家综合安全报告》,在该报告中经济安全与军事安全等并列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10]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的军备竞赛被以发展经济为主的综合国力竞争所替代。经济发展成为国家政策的重点,维护经济安全已成为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经济安全是指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与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损害的可能性。[11]

  对经济安全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种角度来理解。微观经济安全有经营者权益安全、消费者权益安全和劳动者权益安全。民商法以个人经济生活为本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民商法以促进微观经济安全为主导。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现为:对于市场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种危机(如各种经济危机、金融危机),民商法无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则加以防范与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个人,而无法照顾到整个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而这些危机却往往会给一个国家的经济根基造成致命打击。

  宏观经济安全即国民经济整体安全,它包容了微观经济安全。它既可以促进国民整体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又可以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以国家整体经济为本体,较之民商法,经济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响宏观经济安全。

  四、经济安全价值的体现

  我们从经济安全的内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内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国的特殊地位及金融业对一国经济生活各个领域的强渗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势必造成整个经济体系的失控,引起社会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问题成为经济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类是市场性风险,它纯粹由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场、规范化的经营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风险,如利率和汇率等;另一类则属于经济体制或机制性风险,它是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规则不清,国家监督不力,不确定空间增大而导致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犯罪风险、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等。”[12]后者必须通过金融法来加以控制,为此,应尽快完善有关金融立法,完善金融业自身风险防范系统,同时增强对市场本身引发的风险的心理、经济承受能力,减少风险冲击,确保金融安全。

  (二)基础产业安全

  产业安全面对的风险是“产业空洞化”,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已有产业处于衰退阶段,而新的产业还没有得到发展;或者新的产业发展不够充分,不能弥补已有产业衰退的影响,造成经济陷入不断下降,甚而萎缩的现象”。[13]所以我国一定要注意产业的发展和布局。

首页 上一页 10 11 12 13 14 15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4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