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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经济法论文

时间: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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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经济法论文

  无论在学习或是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经济法论文

经济法论文1

  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内容的简要陈述,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要求作者同时用中外文不加注释和评论地简要说明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及其理论与实际意义。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本课题的`意义;②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了什么重要结论;④有何独到见解或创新;⑤主要结论、方法的理论和技术水平;⑥应用前景。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图表,不标注引用文献编号。避免将摘要写成口录式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是供检索用的主题词条,应采用能覆盖论文主要内容的通用技术词条(参照相应的技术术语标准)。关键词-般列3~5个,按词条的外延层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目录

  应将论文的章节标题依次排列,标明其首页页码。

  符号说明

  解释论文中所用符号表示的意义、单位或量纲等。符号说明主要为帮助阅读论文,如论文中没有采用符号则该部分略去。

经济法论文2

  《经济法》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其特点是内容比较庞杂,融合了民事法律规范和大量的行政法律规范。对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来说,由于欠缺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许多内容就显得晦涩难懂。如何把《经济法》课程上得比较接“地气”,让学生容易理解,并掌握相关实务技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几年的教学中,观察了高职学生的特点,根据高职的教学要求,思考并尝试了《经济法》课程的改革,对此有一些初步的思考。

  一、《经济法》的教学思路

  高职教学的特色在于侧重实务性,认为理论知识“够用”就好,职业技能更为重要。何为“够用”呢7学生所掌握的理论知识足以支撑其将来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所需要的职业技能就可以了。而学生需要掌握哪些理论和职业技能技能,取决于市场对该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的要求。因此,要探讨法律文秘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思路,必须先观察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

  法律文秘专业的设置,是立足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的应用型人才的需要。但法律文秘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又不一样。法律文秘专业所要培养的是面对基层的初级层次的应用型人才,其所面对的岗位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低层次的律师助理,要求从业人员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得帮助律师准备简单的诉讼或非诉讼的法律文件,处理各种辅助性的事务,第二类是中小民营企业的法务人员或者懂得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一般来说,企业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都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来处理,所以企业中的相关法务人员其实还是起到辅助的作用;第三类是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辅助人员,高职毕业生在这类岗位上主要是负责整理文件、速录等,尤其是速录工作,法院检察院的速录岗位要求速录人员要懂得各个部门法的术语和基本规则,目的是提高记录的速度和避免出错。从上述三类岗位来看,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从事的都是与法律相关的辅助性工作,这些岗位对学生的理论水平要求不高,只要求懂得基本的规则,懂得简单的实务操作技能即可。因此,在法律文秘专业的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中,没有必要要求学生掌握太多太深奥的理论,只要掌握与相适应的岗位会遇到的法律实务相关的一些基本理论即可。

  根据这种职业岗位的要求,我们确立的《经济法》教学思路就是,以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职业岗位为核心,根据职业岗位业务活动范围来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根据职业岗位要求的技能来设置实操训练,使学生不但知法、守法,还懂得在工作中用法。

  二、《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取舍

  目前市面上很多经济法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都倾向于,先花大篇幅讲述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经济法的产生、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地位、基本原则、体系、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等,再讲各个部门法。对于高职院校的学生来讲,教师完全没有必要在课堂上讲述各种学术争议,只需要掌握通说即可。

  在总则部分,教师需要给学生简明地讲述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范围、作用、基本原则、渊源、总的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法律责任的性质,其他的内容没有必要赘述。因为作为经济法学习的基础,上述内容已经足以支撑学生进入分则的学习。

  在分则的教学内容选择上,我们需要考量职业岗位业务活动的需要。以企业中的法律文秘人员为例,作为企业中的法务人员或者准法务人员,从业人员需要掌握如何设立企业,需要掌握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运行规则,需要掌握企业破产的基本流程,需要掌握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底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法律对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法律对于产品价格的规定、财务税收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规定等,根据这种岗位的需求,教学内容可以这样安排: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企业法是必须讲述的内容,尤其是企业登记制度和企业组织法的内容,还需要讲《企业破产法》;在市场规则法的部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都必然是教学的重点内容,尤其需要理论结合实训;《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也需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规则,在宏观调控法方面,大专层次的法律文秘学生进入政府部门管理层的可能性较小,进入广东地区的金融机构法律相关岗位的可能性也不大,因此,宏观调控法、金融法等内容可以略讲或者不讲,由学生根据兴趣选择自学,但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内容与企业关系密切,应当把基本规则纳入教学内容;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领域,《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学生自身以及将来面对的工作岗位都有密切联系,也应当作为主要的教学内容。另外,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广告法律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也可以纳入教学内容。

  总的来说,在《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上,应当根据职业岗位要求来设置,并且根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弹性安排教学内容。

  三、《经济法》课程的.实训安排

  高职院校普遍要求在教学中安排相当大比例的实训课时。《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课安排应当尽可能模拟学生将来走上职业岗位的工作状态。以律师助理岗位为例,假设律师要求律师助理帮忙给客户准备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的文件,向客户解释设立企业的流程,如果学生在学校就曾经模拟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体验过相关的流程,就能够比较好地完成这个任务。因此,教师应当根据法律文秘专业所适应的岗位要求来安排实训。

  在市场主体法的部分,可以设置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实训项目,要求学生模拟设立企业,也可以设置企业破产申请的项目,要求学生绘制破产流程图等;在市场规制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模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断定与投诉、模拟质量侵权的申诉与处理、模拟撰写投诉书、模拟为企业被消费者投诉做法律风险分析、模拟撰写律师函、模拟法庭等,在宏观调控法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模拟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咨询等;在社会保障法方部分,可以要求学生撰写劳动合同或者模拟处理简单的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课堂实训项目虽然和学生日后遇到的实际工作任务内容不完全一致,但在方法和要求上是一致的,学生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能获得知识和技能的提高,日后参加实际工作可以尽快上手。

  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教学中的实训项目并不是单纯为了让学生学会解决某个具体问题,还要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所需要的职业素养。

  四、《经济法》教学方法的优化

  法律规则的学习和理解往往需要生活经验的积累。而在校学生恰恰缺乏生活经验。《经济法》课程的很多内容,在学生看来是比较遥远和无趣的,例如企业组织法,学生往往觉得枯燥无味,认为不如民法和刑法贴近生活又生动有趣。然而,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应当运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好奇心,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配合度,师生共同完成学习任务。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是非常广的。可以在一个新的知识点讲述之前,以真实案例来引发学生的讨论,共同总结出法律原理;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过程中,举例帮助学生理解,可以在一个知识点讲述完之后,设置案例分析题来帮助学生检验和巩固知识。从教学实践的效果来看,教师在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一是挑选案例要与时俱进,要尽可能采用最新的真实的典型案例,毕竟如今的授课对象是在发达的信息网络环境中成长的一代人,最好避免用陈旧的案例;二是讲述案例的时候注意设置一系列小问题,引发学生进行阶梯式的思考,避免教师一直讲,学生不动脑筋等答案;三是在案例讨论完毕之后,应当有总结和深化的环节,引导学生举一反三,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教学法

  项目教学法实质上是要求学生带着任务去学习。对于《经济法》教学来讲,就是给学生布置相应的职业岗位中真实具体的工作任务,围绕这个工作任务,师生共同学习与这个任务相关的知识点和原理,共同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执行方案,最后检查和评价工作过程以及工作结果。使用项目教学法的时候要注意三点:第一,项目的挑选既要符合职业岗位的实际,也要难度适中,避免太难的项目打击学生效能感或者太容易的项目无法引发学生的好奇心;第二,项目的设置要突出培养的能力目标,选择合适的教学组织形式,第三,项目教学法不能承载《经济法》的全部教学内容,因为法律课程毕竟还是文科的课程,需要法学理念和人文素养作为基础,不能把所有的教学内容当成机器零件,只做简单的拼接,这是不符合法律学科的特点和实际的。

  (三)实物展示法

  由于学生的生活经验很有限,对于经济法所涉及的某些概念理解上会存在困难,如果教师能够给学生尽可能提供实物或者进行直观的演示,既能帮助学生理解,也能增加课堂的趣味性。例如,讲述企业登记制度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真实的企业营业执照图片;讲述非现场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淘宝的“卖家秀”和“买家秀”的图片;讲述不正当竞争的时候,可以向学生展示侵权产品的图片或者实物等。

  除此之外,还有多种教学方法可以灵活穿插运用于《经济法》的课堂教学中去,有助于营造生动活泼、师生互动良好的课堂氛围,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课程教学目标。

  五、《经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方式有学生学习的指挥棒的作用。如果按照传统的考核方法,重理论而轻实践,学生只要期末背背书考过笔试就可以,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往往难以被调动起来,多半是平时不学习,考试前突击。因此,《经济法》课程的考核也可以灵活设计,可以把学生平时参加实训的成绩作为考核指标,并加重平时的实训成绩在期末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可以达到50%以上,迫使学生必须保证平时要积极参加实训项目,同时,还可以以小组协作完成的项目作为考核内容,培养学生在工作中团结协作的能力,通过这些灵活的考核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职业技能,培养学生职业素养,达到教学的目的。

  近几年来,《经济法》项下的子部门法修改幅度比较大,社会岗位对法律文秘人才的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职业岗位的需要就是高职院校课程教学的指挥棒,教师应当关注法律和现实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立足于培养应用型法律文秘人才的培养目标,对《经济法》教学做更多的思考和改革。

经济法论文3

  经济法是公认的工商类专业核心课程之一,但是其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的定位却常常被忽视。经济法涉及到大量的企业或公司行为制度,对学生的思想认识和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它还有助于学生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以及道德意识的形成。在这个法治引领的时代,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定位,势在必行。本文以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为研究背景,在对经济法进行重新定位的基础上,就其教学实践进行了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专业人才的要求也随之增多。传统教学模式下,经济法被作为工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予以开展,但是却很少体现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当中。即使在高职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部分教师涉及到了一定经济法知识,然而所占整个体系教学的比例却非常低。无论从专业的角度还是社会的角度,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低定位,都难以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重新定位迫在眉睫,有关方面的研究备受关注。

  1 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的重新定位

  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的重新定位,以现实情况为基础依据,旨在满足当前的教育优化与发展需求。具体而言,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经济法的重新定位,应实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体现诚信教育

  诚信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发展的基本要素。尤其是在这个信息多元的时代,社会对人才的诚信素质水平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之一,必须要重视和加强诚信教育。经济法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对参与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进行了规定,有效保障了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性。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渗透,不单单是宣传法律知识,其价值还应定为在诚信教育上,为思想道德教育提供补充服务。在高职院校的教育实践过程中,思想政治是会计专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主要引导学生形成主观意识、转变思想、明确价值,其功能及价值的发挥更多的是依赖学生自主行为。而经济法具有很强的威严性,它是我国规范经济行为的重要手段。经济法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的体现,向学生展示了错误行为所要承担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与思想政治教育形成一体,对提升学生的诚信意识意义非常。

  1.2 提升综合素养

  素质教育背景下,高职教育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经济法关联的内容与会计专业体系核心课程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对培养和发展学生职业技能作用显著。例如,未来高职会计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领域是企业或公司,而经济法中涉及的大量企业、公司法律制度内容,帮助学生更加深入地掌握他们运行规则的同时,还使之了解到违法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有效地规范了其会计行为。此外,我国是一个强调法治的国家,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渗透,应定为于满足社会主义建设需求,培养出更多专业型人才,使之成为合格的生力军。目前,高职院校生源质量出现了明显的下滑趋势,会计专业学生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匮乏的现象,开设相关课程迫在眉睫。因此,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定位,还应满足学生自身发展需求。

  2 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教学实践

  作者结合上文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下几种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教学实践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2.1 优化课程设置

  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设置经济法课程,势在必行。新时期,高职院校必须要深刻认识到经济法教学的功能和价值,明确其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的定位,并以此为依据,重塑目标体系结构,作进一步的细化。在会计业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应合理地配置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之间的比例,并实现其渗透,将其内化为学生的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相关课程教师应该科学地分配时间,适当地插入经济法教学部分,并创造相应的情景,引发学生的自主思考,通过多种教学途径,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使之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2 完善评价指标

  评价是完善高职会计专业体系的基础依据。新时期,高职院校应秉持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评价指标体系。具体而言,在对会计专业学生进行考核的过程中,高职院校不仅仅要考量他们的文化知识水平,还要对其综合素养和能力进行科学评定,找出其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强化训练。其中,文化知识水平考量同时涉及专业知识和经济法知识两个方面的内容,评述学生对这些内容的理解和掌握程度。除此之外,高职院校还应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激励机制,给予表现优异的学生适度奖励,鼓励广大学子积极参与经济法教学,从而提高其实效。

  3 结语

  总而言之,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重新定位十分重要和必要。未来,各高职院校必须要重视经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体系中的建设,从内容、方法以及评价等各个方面进行体现。由于个人能力有限,本文对经济法在高职会计专业体系中的重新定位研究可能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作者希望业界其他学者持续关注此项事业,全面剖析经济法课程教学的作用和功能,并结合高职会计专业体系建设现状,对其进行重新定位,同时提出更多经济法课程教学实践建议,从而完善高职会计专业体系结构。

经济法论文4

  摘要:国际经济法学科具有实践性与理论性、传统性与现代性相结合的特点,国际经济法课堂目前面临着司法考试以及教育国际化的巨大冲击。本文从分析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入手,以贵阳学院为例,查找了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教学评价体系

  目前,包括法学教育在内的大学教育整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必然导致教育国际化,法学教育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实现高校教育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也承受着司法考试的冲击,思考国际经济法教学如何与学生的司法考试需求相结合,达到既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效果,又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是极为重要的问题。为此,笔者以贵阳学院为例,对目前我院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探索改良的策略,试图为提升本院的国际经济法教学水平略尽绵薄之力。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

  法学教育的总体目标在于通过全面教授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帮助学生构建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进而培养能够适应各种法律职业的多面人才。简言之,本科法学教育重在提供法学基础教育,法学本科生应当全面掌握16门核心课程,从而为日后专业化的职业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已经开始对本科法学教育产生了冲击。为了增加未来求职的砝码,学生通常以通过司法考试为目标,以司法考试大纲为学习要旨,国际经济法的课堂几乎沦为复习司法考试的场所,极大减损了教学效果。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应该是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良好的法学教育能为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而备战司法考试则能在短期内大幅度提升学生综合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更好发挥考试与学习的'协同作用,而不是顾此失彼。

  二、当前国际经济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1.课时量“缩水”

  以笔者所在院校为例,在20xx年以前,本科专业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总课时是72学时,随着本科教育学分实施办法的变化,本门课程的总学时相应缩减为56学时。“缩水版”的课时量无疑难以与相对庞杂的教学内容相称。各主流国际经济法教材从内容而言,广泛涉及国际经济法的总论、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等,从章节安排看,大多在十几章至二十几章不等。学时减少之后,教师只能在讲授时自行对教授内容进行删减。这势必影响课程的总体教学效果。

  2.学生对外文法律规则的接受度较低

  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必须具备国际视野,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教材安排了大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公约》、《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等的内容。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学习如果缺乏对原版条文的讲解则始终是“隔靴搔痒”。但从实际教学效果看,学生对于英文版的内容普遍缺乏学习兴趣。笔者曾在课堂上做过调查,较多学生认为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加入原版英文的内容“费时费事”。

  3.培养手段陈旧

  经过几年的发展,我院已经为教师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教学设备,所有的教室都安装了教学用的电脑、投影仪和扩音器,教师可以综合采用音频、视频、PPT等多种手段开展教学。硬件的改变便利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但国际经济法的教学模式却还停留在以教师主导的课堂上。这样的培养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

  4.评价体系单一

  目前我院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并非贯穿在教学过程的始终,而仅仅是在学期结束以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终结性的评价。这样的评价模式实际上留给老师的权限是较少的,出勤率、完成作业的情况固然可以作为平时评价的一个部分,但笔者认为这些指标尚不足以反映学生对课堂的投入程度,也不足以反映學生的真实学习效果。

  三、国际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1.教材内容的筛选

  国际经济法内容较为庞杂,以余劲松、吴志攀主编的《国际经济法》(第二版)为例,整本教材包括导论、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及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六个部分,总计二十九章。笔者所在院校采用杨树明、曾文革主编的《国际经济法》也有十九章之多。在课时量大幅削减的背景下,为了达到既保障教学任务顺利完成又使学生学有所得的目标,必须对教授内容进行筛选。对部分章节可以结合学校的网络平台手段,以发布阅读材料和设置课后测验的方式,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

  2.学生英语基础的强化

  双语教学是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对我国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未来的走向。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双语课堂的开展需要学生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否则学生的学习兴趣会受到极大影响,甚至可能产生迫使学生放弃课堂学习的反效果。然而英语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一方面学生需要具备就普通英语进行简单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专业英语知识。因此,学校应该在大学的低年级为学生提供提升英语水平的途径。

  3.教学模式的改进

  旧式的法学课堂是教师的“一言堂”,教学效果完全取决与教师的个人魅力。这种传统的教育方式以教师为主导,学生的角色是被动的,参与度相应较低,容易使学生产生疲劳感。目前可供选择的教学模式有讨论式教学、案例教学、法律实验等。例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部分适合使用案例教学,而导言等部分则可采用讨论式的教学方法。这些教学模式统一的特征是强调学生主导课堂,教师重在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启发。值得注意的是,这类教学方法需要发挥学生的积极能动性,有大量的学习资料是需要学生在课余时间完成的,如果学生准备不充分,这些教学方法都将难以顺利开展,因此教师要注重选材的适当性,注意提起学生参与的兴趣。

  4.先进教学手段的利用

  现阶段教师制作的PPT主要用于课堂教学,并不能充分发挥其固定教学内容的作用。如果教师将PPT、视频等教学材料网络平台相结合,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就课堂内容进行预习,课堂上教师重点讲解疑难点,或者对某些热点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则将可能带来学习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学习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教师可以将中英文版的各贸易术语的规则放在网上要求学生预习,在课堂上教师仅一张列表进行对比,紧接着教师可以采用实际的案例,引导学生进行分组讨论。

  参考文献

  [1]郭成伟.《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经济法论文5

  【摘 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过程,是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根本准则。当前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较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当遵循一定的标准,必须立足于经济法的特征、本质以及价值理念,体现其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根本任务和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观,在表述上,应当符合经济法的语境。根据这些标准,文章将经济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定标准基本原则构成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法的原则有基本原则和局部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原则同样分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经济法的局部性原则,我们探讨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要贯彻的经济法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评析

  自改革开放以来,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探索,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未达成基本共识。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包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

  在提炼经济法基本原则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否则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会形成上述混乱的状态,失去其应有的本原性和准则性。总体来讲,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具备一般法律原则的规范性,又要反映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具体而言,应当有以下几条标准。

  法律规范性标准。所谓法律规范性标准,主要是针对当前一些学说把经济学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现象而提出。法的原则作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质上是法律规范,是法言法语。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即首先必须先具备法的规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调整经济领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标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经济法的体系中起到一种提纲挈领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则往往体现着一个部门法的基本的精神、价值与本质,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则,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标准,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经济法本质,经济法本质上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要能够从理论上强调经济法的这一本质属性。这一方面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适用于经济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也不适用于经济法。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法是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的新制度,经济法旗帜鲜明地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己任,即所谓的“社会本位”。同时,鉴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经济法对于社会利益的维护主要是指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维护则由社会法等其他法的部门承担。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法本质上即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既强调国家应对进行干预,又强调国家的干预应当适度。国家的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以及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方法和手段,国家适度干预包含以下两点。

  首先,适度干预应当合法。任何类型的国家干预必须在主体、内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据,具体来讲,合法干预的内容包括:干预主体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为国家干预行为;干预行为合法,即干预主体必须依据宪法、法律规定或者授权为国家干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干预主体不得为自己或者特定机构创设无法律依据之干预行为;干预程序合法,即国家干预行为必须符合程序法规范的要求,使干预行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确行使干预行为的根本保证。

  其次,适度干预应当合理。所谓合理干预,是指国家干预行为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凡是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就无需进行干预,否则,必然会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这是在合法干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预主要包括干预范围合理以及干预力度合理。干预范围合理是指国家干预的范围不应超出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信息失灵、垄断、外部性、公共产品供应等问题。干预力度是决定干预绩效的关键,力度不足必然导致预期的干预效果无法达到,力度过大则会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市场失灵的程度,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权衡考量。

  (三)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

  由于社会经济总体由全部经济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构成,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必须注重维护而不是妨害广大经济主体的利益,否则维护社会总体效益便是一句空话。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矛盾冲突,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需要起到一种“衡平”的作用,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益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在不同经济法主体利益之间进行衡平,以最终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因此,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的基本精神是,经济法主体的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就应依法获得相应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总和之中占有一个相对合理的比例,以实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配合适宜。

  上述三条原则具有各自特定的内涵,相互之间也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理念,强调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本质,认为国家适度干预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和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的根本方法。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体现了经济法实质公平的价值追求,在经济法主体之间以及经济法主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

经济法论文6

  摘要::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

  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

  (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而经济学法是进行经济法理论问题、经济法规律的研究学科,将经济法当作是主要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在实际研究中更加侧重法律在原理与方法上对经济问题的分析价值。经济法调整对象则是唯一的,就是在进行国家干预的时候对经济关系进行的调整作用,其他经济关系的调整则不在其范畴之内。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调整对象的不同。经济法学的研究问题,是对经济法理论问题和经济法规律,对象主要是就是经济法。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唯一的,由此其与行政法也是有着明显区别的,行政法比较侧重对行政管理的干预,经济法则注重对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

  (二)研究方法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方法的不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是利用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微观经济学分析方法支撑下,对法律的概念、法律的体系、法律的运行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并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判例进行经济分析,这种研究方法是独特的,由此经济学也成为一种比较独立的法学流派。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是利用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将法律判例法学学说是研究的主要来源,其在实际应用中法学理论方法来特定经济社会关系中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也并没有十分特别之处。尽管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在实际应用中法学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原理、研究方法都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因此在实际研究中两者的研究方法也有不同之处。因法经济学是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其与一般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是有所区别,其也被当作是一个法学的独立分支;而经济法学则是一般的部门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研究方法也没有明显的差别。

  (三)研究目的差异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研究目的的不同。法经济学的研究目的是在其理论体系与法学流派的形成上,帮助经济法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变革,或者是在可能的情况之下对整个法律制度都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法经济学的服务对象是法律的经济分析,其研究目的是在经济原理和分析方法上,对法律问题的思考。经济法学有着经济法性质和基本特征的法律规范,这种研究对象逐渐发展成为部门法的体系中一支,对经济法现象与运行规律的解释与探究是其研究的目的。经济法学在不同环境中应用法律制度规范经济运行,国家实施宏观调控能对国家行为产生有效的规制作用,由此国家经济活动参与主体的利益也就能得到保障。

  三、总结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区别体现在很多方面,需要对法律和经济进行综合、系统地研究,掌握两者的关系,保证一方的发展有效带动另一方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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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8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所谓学习力就是学生学习动力、学习毅力和学习能力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把学习资源转化为知识积累的能力。学生学习力的本质是竞争力,21世纪的竞争决胜在学习力,中职学生要学好“经济法学法律法规”课程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力。

  一、“经济法律法规”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经济法律法规》是中职学校财经商贸专业通用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同时又是专业基础课程,在当前国家大力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环境下,学好这门课程对于财经专业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中职学校,存在教师知识结构不合理,教师水平差距较大,教学指导思想有偏差等现象,且“双差生”普遍,学生基础薄弱,不具备基本的法理知识,学习能力差。而这门课程包含多个法律部门,法学知识体系复杂,涉及面广,且内容抽象、枯燥、乏味,中职学生学好这门课程难度很大。笔者认为,要学好《经济法律法规》这门课程,势必要进行教与学改革,并不断提升学生的学习力。

  二、提升学生的学习力措施

  学生学习力的提升与学生的学习兴趣、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养成、掌握学习的主动权、学习氛围的营造等有密切关系。

  (一)兴趣是学生学习力提升的初动力

  每个人做事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责任所在;二是利益驱动;三是兴趣使然。和兴趣相关的话题更多的是学习活动,只要对所参加的学习活动有兴趣,自然就会有毅力、有动力克服困难,还能积极主动去学习,会想方设法去思考,并千方百计寻求解决的方法,也会在学习的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中职学生学习法学知识很难,有兴趣才能积极主动地探索,主体性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学习是一件枯燥的事情,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一旦学生产生了兴趣,那么学习就成了他们内在的要求,这样学习起来就有动力。我在讲经济仲裁这个知识点的时候,采用情景扮演法,要求全班同学按照5人一个小组进行分组,以小组为单位,其中3人模拟组成仲裁庭,另外2人作为书记员或工作人员,给每个组不同的案例,进行模拟仲裁,让每名学生都轮换扮演一下“仲裁员”,完成任务,最后老师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让学生在做中学会了知识,从而培养了学生的学习力。

  (二)有效的学习方法是提高学习力的关键

  “学习有法,学无定法,贵在得法”,学习活动具有共同特点和规律性,学习方法是对学习规律的总结。掌握了有效的学习方法,可以节省学习时间和提高学习效率,能够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升自信心,获得比别人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学习资源非常丰富,学会收集、整理、运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非常重要。对于中职生“双差生”普遍的现状,应逐渐培养学生有效的学习方法,如学习“有限责任公司”这节内容,先让学生从思想上明晰知识体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中,重点内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和一人公司,难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组织机构。本节的内容是本章《公司法律制度》的重点,需要学生熟练掌握;然后让学生做好预习,明确学习目标,确定学习任务;再根据理解掌握的知识进行巩固练习,老师检查评价;最后学生分析整理与归纳相结合,会进行综合应用;如此反复,学生定能掌握方法,学会技能。

  (三)学习习惯的形成是提升学生学习力的基础

  学习习惯是在学习活动中经过反复训练形成并发展,成为一种个体需要的自动化学习行为方式。实践研究表明,一种习惯的养成需要21天。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学习策略,提高学习效率;有利于培养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力。常见的学习好习惯有课前准备习惯;认真听课、积极思考的习惯;预习、复习习惯;作业与检查订正习惯;课外阅读习惯;尊重与欣赏老师的习惯;善于提问,总结错误的习惯等。我在上经济法律法规专业课时,要求学生上课认真听讲,准备“三合一”作业本(笔记、课堂练习、家庭作业),积极主动争取发言,课前复习抽问,小组合作讨论,练习评价与订正,理论联系实践运用,老师督促和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措施等。通过学生长期认真自觉地参与到经济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不断训练,老师督促检查,悉心指导,学生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学习习惯。

  (四)掌握学习主动权是学生提高学习力的根本途径

  实践研究表明,实施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式才是回归教学的本质。在课堂上教师扮演导演,设计教学活动,主要是引导学生学习,而学生才是真正的演员,通过参与教学活动,尽可能多说、多读,多写、多思考,让他们在情景中进行交流,这样,学生们的学习兴趣比看老师的表演要浓得多。现流行的小组合作、学习探究等学习方法普遍适用在平常的教学中,根据教学设计,我们可以在课堂上创造机会让学生合作学习。例如,我在讲“合同的履行和担保”知识点的时候,先是布置学生学生预习教材,收看《合同无法履行 保证金迟迟不退》网络普法视频,并预先设计2个简单的情景问题让学生分组完成。课中,同学们根据老师讲的知识再分组讨论,经过了认识——熟悉——理解的过程,学生完成任务后,老师再进行合理评价。这样,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力。

  (五)学习氛围的营造有利于提高学习力

  20xx级会计班学生刚进校,老师就在教室黑板上方写了“我要上大学”标语,每天学习时,只要学生一抬头,就会像座右铭一样对自己要求。在当前中高职衔接的大好形势下,班级逐步形成了一种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班风正、学风浓,同学之间你追我赶,积极进取的浓厚学习氛围的无疑对每一个学生的学习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班集体,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同学们也在学习过程中逐渐锻炼自己的学习力。所以,在教学过程中,我努力营造和谐的教学气氛,讲课不拘一格,密切关注学生学习表现,结合生活和教学实际,列举贴近生活且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案例,保持学生们乐学的心态,让学生都有求学的欲望,促使抽象乏味的法学知识课堂变得生动形象,气氛热烈,从而开发学生法理知识学习的潜能。

经济法论文9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工业发展水平也有一定的客观推动作用,特别是随着产业不断升级、结构不断调整,伴随商品的多样性,人们对消费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发展我国工业,通过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更好的促进工业企业的发展。以下举例说明我国的工业发展现状。

  农业内燃机冷却系统的功能就是设法将各种热量带走,使内燃机处于正常的工作温度,发挥正常功能并保证良好的经济性。燃料在气缸内燃烧时温度可达到几千度左右,所放出的热量有百分之三十左右被气缸、活塞、气缸盖、气门等吸收,如若不把这些热量散去,则内燃机将因温度过分升高而引起进气不足、功率下降、润滑油变稀或烧死、润滑不良、零件加速磨损、运动机件可能因过热膨胀而咬死、零件因强度降低而损坏等不良后果。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冷却,空气冷却和谁冷却。

  由于散热需要足够的表面积,所以气缸内制有散热材料,以保证足够的散热效果。同时为了加强冷却效果,内燃机在选材上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气缸体和气缸盖多采用导热性良好的铝合金铸造,同时为了提高冷却强度,设有加速气流的流动以有效利用空气流的流动作用。对于水冷却的方式来散热的冷却系统也有自己的特点,水具有较大的热容量,便于调节冷却温度,特别在冬天加热水的情况下可以加速冷却速度,同时水冷却对温度有一定的要求,水温应保持在八十到九十度之间为宜。在加水方面要注意方法,不要在内燃机过热时加冷水,以免冷热不均导致缸体缸盖、机体破裂。要保持内燃机的正常工作温度,以免破坏内燃机的各零件。特别在冬季要注意内燃机的各部分的正常进行,保持水温,以免冻裂散热器,机体、缸盖。同时要定期做好保养工作,清洗冷却系统并清除水垢,检查并消除漏洞。

  同时保持润滑功能,汽车拖拉机内燃机采用的是飞溅润滑以及压力润滑相结合的综合润滑方式,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的主要零件表面采用压力润滑,气缸、活塞等采用飞溅润滑。润滑系统将机油不断的供给各运动零件的摩擦表面,以减小零件的摩擦和磨损,系统的主要作用如下,(1)机油在零件表面形成油膜,以减小摩擦、减小磨损。要求润滑油油适当的粘度以保持不造成过大阻力。(2)通过润滑油带走零件吸收的部分热量,保持零件表面的温度不至于过高。(3)利用循环润滑油冲洗零件表面,带走金属表面的磨损物和其它杂质。(4)利用的润滑油的粘性,粘附于运动零件表面,提高密封效果。(5)润滑油附着于零件表面,防止零件表面于水、空气及燃气接触发生锈蚀。润滑方式主要有飞溅润滑、混合油混凝固润滑和压力润滑等。

  从以上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工业还存在技术相对落后的现象。在国际国内的影响下,我国的工业发展受到很大的影响,工业面临着萎缩、资金缺乏、法律不健全的困难,应采取如下对策,(1)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完善经济制度健全经济法规。(3)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制定切实有效的经济发展计划。

  1.完善产品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合理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如制定完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经济法、民法等法,完善统一的体系。西方国家采取对产品责任单独立法,系统地规定了产品责任的基本原则、基本概念与基本规则。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侧重于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2)科技成果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如书籍、机械制品、计算机软件等,其可能因为内容错误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但很多国家并未将其列入产品责任范畴,因此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制定和完善产品属权和责任归位的法律法规。(3)在危险明显或生产商做出警示的情况下,应清楚不合理危险因素。同时应当弱化国家标准,强化行业标准,把不合理危险作为判断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应当只作为参考依据。设计缺陷是指由于产品的方案、计划等上的缺陷;原料不合格等生产中的原因造成的缺陷也应该得到完善。(4)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第三人全面的`直接请求权,同时通过制度设计防止第三人滥用请求权。应当增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在防止第三人权利滥用方面,可以在《保险法》中制定相应的法规加以完善。(5)建立产品责任制度由于我国产品责任相对混乱,应当建立强制产品责任保制度。但我国目前工业企业发展相对慢,因此不应盲目制定产品法。

  2.完善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

  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要逐步转变观念,认识上跟的上,要深化理解,增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发展是第一位、主动适应、大胆去干是经济发展变大更加主动和更加有活力。伴随经济的新常态,我们要加紧步伐逐步完善我们的发展思路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利用目前的国际和国内环境,同时结合我们自身条件,调整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要发挥人民的消费积极性,充分了解市场,加快消费导向,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要注意消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客观环境为基础尊重客观规律,不断挖掘消费点。加快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以改善民生为根本,保持经济增长符合客观规律,坚持发展是硬道理,促进民营经济市场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有品牌有实力的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的优势,激发民营企业科学发展新活力。(1)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新兴高科技产业,品牌产品发展。(2)注重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3)从审批、民营经济发展、企业减负、节能方面加快改善步伐,(4)简政放权,不断放活市场经济,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发展。五、从调结构与稳增长的平衡点入手,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发展新高度,不断实施新的经济发展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更好的促进和引导经济向新常态方向发展。

经济法论文10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经济属于法制经济,生活中每天所发生的无数复杂的交易行为构成了市场,由法律所规定的主体制度来完成交易,并赋予其拥有交易主体的法律主体资格;交易的本质是产权交易,而交易过程的本质是履行承诺,从而就需要借助于物权法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来确定产权的内容和归属,履行承诺的过程则需要通过法律合同来维护信用。由于市场主体存在自私动机,这种现象往往会破坏市场秩序的平衡,甚至导致市场失灵,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建立。

  1.我国市场经济法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既独立又与其他法律有着相互联系的法律体系,它是由多个层次、门类齐全的市场经济法的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包括宏观调控、社会保险、市场管理、组织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法的部门组成;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被用来调整维护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国市场经济法的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已经处在初步发展的阶段。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现状,正确决策、开拓前进的基础和前提必须要重点解读经济立法的现状。目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是由于高度集中的立法权与需要扩大立法权的地方所存在的矛盾,要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在立法上调解好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二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有些漏洞现象存在于立法体系当中,还存在各法律部门之间相互不协调,存在很多矛盾和冲突,同时现行的市场经济法律、法规没有适应客观发展规律,需要充实、更新。

  三是由于我党深化体制改革政策的落实,政府机构职能也发生了转变,需要安排好各部门的立法工作,并且做好各部分与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工作。

  四是我国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与世界贸易规则存在一定差距。这种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货物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扩大服务和货物的市场准入程度;在与其他成员国公平公正地解决有关贸易摩擦的'问题上存在差异。

  2.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目前,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支架已经制定出来,各制度之间基本达到了和谐一致。

  2.1规范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

  一要从法律上确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用以规范市场主体,即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确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资格,如名称、治理结构、资本等。市场主体准入制度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放开市场准入条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逐渐被废除,采用了国际市场经济的企业组织形式、责任形式和资本组织形式,制定了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二是企业破产法,即市场退出机制,确立了挽救陷入困境企业的制度和优胜劣汰制度。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以债务人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偿还的法律程序为破产制度。在企业的激烈竞争中,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通过破产制才能使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发展。

  2.2 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拍卖法、担保法票据法、海商法、信托法、证券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法律对市场起着约束经纪人行为的作用,包含合同和法律的执行,产权界定和保护,维护市场竞争,公平裁判。合同法在市场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了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为市场主体平等交易提供了遵循的原则。而其他的法律是对某些特定交易形式,如拍卖法,或是特殊主体,如政府采购法等的特别法。

  2.3 确认和保护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

  此法律制度分为确认和保护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权益的制度。对于有形财产的确认和保护,我国制定了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城市房地管理法、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重要法律。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维护国民生计的基本法律,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强化了国有资产保护,贯彻了对农村的基本政策。而无形财产指的是知识产权,确认和保护无形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即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法律制度。

  2.4 维护市场秩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信息的不对称会导致市场失灵,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也会损害市场发展,市场发展的本身也有一定的无序性和盲目性,使市场发展两极分化,破坏了人、社会和自然之间和谐。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秩序,为政府依法适度干预经济和间接宏观调控提供保障,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预算法、价格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等经济法律。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是这些法律中最基本的法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在国家的市场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反垄断法,既减少了市场垄断推动了市场竞,又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反对企业以窃取商业机密、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提高竞争优势,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

  3.结语

  要想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创建公平、公正、有秩竞争的市场环境,必须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体系,制定出科学合理、遵循国际惯例,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法,从而起到保护我国经济安全、加强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加快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作用。

经济法论文11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变得越来越明显。目前我国的弱势群体在逐渐的增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弱势群体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己然是当今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加深探讨此类问题对当今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想更好的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问题,就要对目前的有关的政策与制度进行相关的改进和完善,把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本文从对于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弱势群体;经济法;保护措施

  在我国现在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存在的部分弱势群体在人权方面还得不到保证的现象,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弱势群体的援助力度较小。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收到政府对自己的援助时,要明白相关政府对于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援助是我国所有公民拥有的权利。只有把社会中存在的弱势群体的问题解决好,才能促进社会更好的发展。因此我们要解决好社会中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并且在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把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纳入其中,来更好的保护当前的弱势群体。

  一、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目前我国在弱势群体保护的有关法律建设上,应该把重心转移到加入经济法的弱势群体保护法上,这样才可以让政府对弱势群体制定的保护制度更好的实行,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问题。

  (一)分析弱势群体保护问题与经济法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经济制度已经很好转型成了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在如今的经济利益条件下,每个经济主体都会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来获得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我国的经济市场体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公平,尽量公平的对待每个公民,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面前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在市场竞争中成功的几率也是公平的,不过成功几率公平并不能代表竞争结果也会相对公平,大部分人会在事业的建设中被自己的社会和经济背景所影响,背景的不同会对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经济资本以及社会财富只在极少数人中得到了体现,这就使得社会中部分弱势群体的竞争力变得越来越弱,以至于造成了现在的结果。现在我国有关民法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对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因此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发展,国家的政府和相关的职能部门开始行动,从社会中较大的整体进行监督管理,以此来促进我国有关经济法制度的产生。经济法是我国对于经济市场体制进行控制调理的工具,是国家对于经济生活进行干涉的一把尖刀,促使社会经济生活更稳定。经济法是保护社会生活中部分弱势群体的人权,而不是对经济社会中较大的个体进行压制。

  (二)经济法与弱势群体保护的联系

  所谓的经济法就是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且也是国家对经济社会进行干涉的一种方式,能更好的保护经济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国家利用经济法的实施对当今的经济社会生活进行干涉,通过使用政治措施让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达到相同的点,以此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更好更快的发展,带动社会经济一起发展。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法体制建设中,不仅是对较大的经济个体进行保护,主要是对较弱小的经济群体进行保护。

  二、经济法对弱势群体保护有关措施

  (一)完善相关的社会保护制度

  完整的社会保护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要求,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劳动人们尤其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社会保护制度也是法律制度一种表现,但是社会保护法制的建设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我国必须促进社会保护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在最短的时间内制定出有效的法律制度,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根据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的特别现象,比如现在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如今的农村建设中还存在此类现象。因此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充分的考虑农村和城市的区别,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制度

  我国应该完善劳动法的相关制度,以此来促进公民的平等就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就业形式也变得越来越严峻。就业选择少仅仅是下岗失业人们的第一原因,这也是农民工以及打工者等弱势群体进人社会、获得自尊的一项保证。扩大农民工就业选择机会以及再就业,是目前援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本方法。国家应对有一定发展潜能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尽可能的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经济条件维持自己的现有的生活,还应该改进相关的法律制度,更加确定的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提供特别的就业帮助。当前我国在就业方面还隐藏着一个很大的问题,即基因歧视、身体健康歧视以及性别歧视等等,这些就业问题会使很多的农民工、身体有部分缺陷的人以及女性打工者找不到工作。所以,我国在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时,要充分的体现出就业公平还应加大对就业人员个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公司的招聘制度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三、结语

  如何才能更好地解决当前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已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主要关注问题。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和谐的发展,相反,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法应充分发挥其主要的作用,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弱势群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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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2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对促进我国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稳定的社会利益,可以促进国家稳定的发展,不稳定的社会利益,则会影响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影响着国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笔者对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用

  经济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垄断时期,主要是由于当时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垄断情况严重,使得经济运转滞缓,这时需要国家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压制资本主义,以此缓解社会矛盾,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

  一、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

  (一)经济法中的社会整体利益概述

  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范围内的社会整体利益特征,做具体的划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会性、整体性、目的性、长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会利益的整体性特征,得到了经济法界的肯定,这一特征要求经济法要保障全部个体的利益,但是不可以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个体的利益。

  (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制定是以保证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中的社会整体性利益,主要表现为在承受不确定风险因素,加之“适者生存”这一定律,不能适用于解决这一问题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确保每个个体的生存,基于现代社会的需要,为“失败者”提供享有生存权和尊严、人格自由等权力,利用制度来保护这些权力,给“失败者”提供重新参与竞争的机会。

  (三)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关系

  经济法是一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经界定经济法,其在推行过程中,要以坚持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法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并且需要做好管理与调控社会经济关系工作,20xx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白皮书,重新界定了经济法,这不仅表明了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使得经济法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法律体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同时也表明是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经济法学界的认可。

  二、利用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

  (一)发挥经济法律保护作用

  经济法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法律条款中,使得社会整体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是通过明文规定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譬如:《政府采购法》与《反垄断法》中,在阐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时,使用了“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词语,就此而言在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作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标。虽然经济法中,没有明确表述这一目标,但是已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放在了主体地位,将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社会与经济的稳定、健康的发展,作为法律法规中的基本条例,因此经济法中,已经将维护社会整体经济纳入在内,经济法对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作为政策基准宣示

  政策基准是向人民表明国家立场,并且积极引导人民不断地向国家立场靠拢,政策基准给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影响比较大,是由政府部门以政策基准的形式,将社会整体利益,转化成具体的法律要求。由于我国法律部门机构比较复杂,并且法律范围较为宽泛,使得不同的部门都有机会接触与其相关的政策基准,这样则增加了法律部门的工作量。但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主要的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因此经济法更加重视政策基准的制定,譬如在《农业法》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将发展农业,作为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任务,在这一法律中,还明确规定了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并发展农业,同时在该法律中还明确提出:要不断地提高农业发展的整体水平与效益,以保证农产品供应的稳定性与质量,将满足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发展农业的基本目标。

  (三)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经济法权义结构中

  权义结构指的是:合理地分配并组合法律,以此约束对象的义务与权力。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宏观政策,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解决经济失衡问题,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就此而言在建立经济法权义结构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将社会整体利益纳入到权义结构中,由经济法将其中的个体利益,转变为是基本权力,前提是这些个人利益可以代表着社会整体利益,但是经济法的权义结构和民法中的私权,存在着不同之处,经济法是以私权为基础,将其转化后,干预并且维护市场经济,以保证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由此可见经济法制定的相关条例,使得国家干预并裁判经济纠纷,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极大地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四)发挥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作用

  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主要指的是:若部分民众或者团体等,存在着违背经济法相关条款,或者已经损害了社会利益,那么其需要对承担着一定的后果,这一法律手段起到了维护社会利益的作用,因此国家若想有效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需要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包括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应用民事责任制度与刑事责任制度等,以此来约束民众的经济行为,进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若出现损害社会利益的情况时,要采取强制制止的方式,防止整体利益损害的范围继续扩大。同时国家还需要建立责任形态,用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譬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证民众的安全。建立经济法责任制度,不仅可以促进经济法的完善与发展,还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对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推行,使得社会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应用经济法,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措施,做了简单的论述,意在为推动经济法的应用与发展,提供助力作用。

  参考文献:

  [1]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J].现代法学,20xx(04)

  [2]顾宁博.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构建[J].北方经贸,20xx(04)

经济法论文13

  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

  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分配权利,例如定价出售,招标拍卖,以及无偿分配等,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买卖。

  2.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区别

  排污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进行收费,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据既定价格而对环境的破坏买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则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确定出排污的总量,然后再将由市场对其成本差价进行定价,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排污者仅能在其己享有的排污范围内进行排污,而其事先计算出的排污总量即为其临界值。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在制定自身价格的过程中就己经在自动现实帕累托最优配置模式。

  (二)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很多方面发展都受到限制,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治污手段显现诸多弊端,己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买卖交易排污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经济法学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表现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辅之以形成。排污权交易理论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而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经济法角度下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

  (一)市场机制建立还不健全

  由于“经纪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权交易的优势就在此情况下得以显现。然而,我国市场机制建立不健全,市场资源以及污染责任的优化配置也受到制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市场条件的局限。目前我国执行的某些排污许可证制度尚未充分发挥真正的功能。其次,实际排污费用高于企业既得收益,企业缺乏减排经济效益,交易价格不能充分弥补治理成本,企业就会得不偿失,就没有主动减污治污的积极性,这也是与排污权制度建立目的相悖的。

  (二)排污权本身制度建立的不健全

  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制度建立尚不成熟,主要体现的方面有:

  1.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的'立法,仅仅是根据各个地方,实行区域管理,这本身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了统一性和确定性。

  2.排污权交易过程监测准确度不够,程序公信力不强。排污权交易不是无限或者随意制定的,其交易的上限就是环境可承载破坏总量。因此排污权交易首先要对环境资源承载量进行科学的评估,但是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这是一种技术要求高、计算和操作相当复杂的问题。

  而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地方考核制度下,地方官员为谋求短期政绩,往往不惜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或者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等流于形式,总量控制也就根本无法“控制”。再加上个别要权人员的素质全面度不够,也使得公平监测目前处于监测技术水平较低、执法不公平的情况。

  三、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完善排污权交易

  (一)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

  作为排污权交易进行的市场,在市场准入上,也同样应受政府的规划管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既是政府管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后续交易管理以及监控的基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方面,首先要重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权应该通过有偿手段。但也不能忽略企业的商业本质,避免企业唯利是图心理,因此现实中应鼓励采取根据一定的条件无偿分配的方式发放排污许可证,这样就能使得企业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保设施建立和污染治理环节上,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政府在无偿分配排污权这一方式,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对排污权获取后,应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考察时间段,对要求的治污与环保系统建立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对排污权交易的许可更是要避免“一许终身制”,一旦超出初始制定的标准,就应变更(收回无偿条件)或者撤销,这也就避免了排污权作为垄断交易牟取暴力的手段。

  (二)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通过市场准入的严加把控,同时也规范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就是没有排污权就不能合法排污。如果政府无法确定现有的排污权分石状况,或者说,即使能确定(有准确的数据),但无法制无权无证排污,那么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本就不能切实开展起来。因此,对于无证排污现象,我们应该严惩重罚,更要加强管辖领域的排污管理,落实责任归属。同样,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对于政府的有效管理,应着重在市场准入的环节。排污权可以进行买卖,从某种程度上是赋予了政府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利,为了避免权力“寻租”等负面影响,我们应当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实现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三)媒体、社会群众组织监督的完善和提高

  过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大多都停留在表面现状的曝光与现实披露上,对于个人群众监督,更是少见或缺乏有效性。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颁布,对于公益诉讼也有了切实可行的途径。群众的监督就更应得到完善和提高。可以建立细分的专业监督团队,从不同的分析角度来对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群众组织更可以和政府部门合作,组织自愿监督团体,对政府要求整改和重点关注的企业进行监督,真正实现“明察”与“暗访”相结合,避免政府监管时,被企业阳奉阴违的行为所蒙蔽。

经济法论文14

  1、论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管制

  2、论我国《海商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3、延迟交付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4、论经济主权和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

  5、论公平互利原则(陈海峰)

  6、论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7、论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8、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9、评述战后世界经济交往的三大经济支柱的地位和作用

  10、论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进程及其意义

  11、试评199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意义

  12、20xxINCOTERMS的新特点和意义

  1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1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

  15、试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16、试评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制度

  17、试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及其意义

  18、论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19、论信用证欺诈及其防范

  20、试论国际保付代理的法律性质和意义

  21、论备用信用证及其作用

  22、论信用证独立原则

  23、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最佳选择

  24、EDI引发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25、论信用证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6、试论关税制度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27、论非关税壁垒的`性质和危害

  28、浅析欧盟反倾销法的特点

  29、试论加入WTO对中国服务业的影响

  30、试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重大意义

  31、乌拉圭回合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2、试论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3、试论乌拉圭回合反补贴协议对中国的影响

  34、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和意义

  35、试论WTO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36、国际贸易一体化与区域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分析

  37、试论国际贸易争端的正确解决

  38、论WTO体制下的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39、论WTO体制下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40、论世界贸易中的透明度原则

  41、论世界贸易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待遇问题

  42、论中国外贸体制与WTO体制接轨的法律对策

  43、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

  44、论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

  45、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制度

  46、试论GATS的核心内涵及其重大意义

  47、论WTO与GATT的联系和区别 (贾瑞)

  48、BOT投资方式中外汇风险的法律分析

  49、试论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性质

  50、BOT投资方式的法律保障及其管制

  51、试论TRIMS协议对中国外资法未来改革的影响

  52、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

  53、投资环境的评价标准问题

  54、论发展中国家外资法的晚近发展趋势

  55、论外资国民待遇的含义和要求

  56、评中国的外资待遇制度

  57、论中国创建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必要性

  58、论ICSID体制的重要意义

  59、试论国际投资争议的正确解决

  60、试论MIGA体制的重大意义

  61、论外资并购对我国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62、论双边投资条约在国际投资中的地位和作用

  63、我国项目融资中利用国际商业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64、主要国家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措施及启示

  65、试论《巴塞尔协议》与银行的有效监管

  66、试论对外资银行的法律监管

  67、试论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

  68、《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法律影响

  69、试论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70、试论IMF预防和处理国际金融危机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71、试论欧元对国际金融法制的影响

  72、试论全球金融一体化进程中的金融风险监管

  73、试论国际融资租赁的基本法律特征

  74、证券国际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75、试论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中的法律问题

  76、论布雷顿森林体制在战后全球货币稳定中的作用

  77、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合理解决

  78、论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贸易与技术投资的区别

  79、论专有技术及其法律保护

  80、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81、论TRIPS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82、世界贸易组织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83、限制性商业做法及其法律管制的若干问题

  84、中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改革

  85、论税收饶让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86、论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和联系

  87、论联合国范本和经合范本的区别和联系

  88、论联合国范本和经合范本的重大意义

  89、论双重征税的危害及其防范

  90、论国际避税和逃税的危害及其防范

  91、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防范

  92、论国际税法中的正常交易原则

  93、论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94、《海商法》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95、《海商法》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96、国际惯例在海商法中的作用

  97、试比较提单公约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98、浅析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99、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初探

  100、论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

经济法论文15

  在经济全球化这个大的背景下,环境和国际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不能够以牺牲环境的代价来获得经济的迅速发展,而是应该协调好国际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在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展经济。事实上,国际贸易政策的制定对环境起到了调整保护的作用;另外,经济的发展,有些国际贸易措施的实行,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危机。本文谈到的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主要是体现在WTO制定的环境条款上,但在环境条款的合理落实上还需要加大力度。

  1国际经济法保护环境的原因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之间除了经济、文化交流密切,对于各国的环境保护也越来越重视。国际经济法和全球环境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各国经济的发展,对环境有好的影响,也会有不好的影响,所以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就是一个关键点。本文主要是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来谈如何调整和保护环境,而国际经济法为什么会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最主要是下面的三个原因。

  1.1全球环境问题的严重化

  在人类社会中,由于人口的急剧增长,社会经济发展与人口的不协调,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压力。人口的增长,对物质资料的需求和消耗也会越来越多,最终就会导致环境的负荷太大,而出现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的忽视,使得人类与生态环境失衡,出现了一系列的全球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锐减、生态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等。我们都知道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只关注经济发展领域的活动,人们采取的是以环境为代价来促进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

  这种片面的追求经济增长的方式,无疑使得全球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不合理发展也使环境进入了一个困境。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的发展能力有限,生产水平较低,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高并且净化环境的能力弱。

  1.2环境保护力量的促进作用

  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环境问题开始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1972年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标志着全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觉醒,而贸易的发展是导致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国际组织开始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国际公约,如《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控制大气污染宣言》等。这些公约都对缔约国有一定的约束力,对保护环境发挥了力量。同时,世贸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例外条款”来协调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尽量做到可持续的发展经济,努力在经济贸易和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找到一个平衡点。世贸组织在《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中明确把各国政府为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措施纳入到了考虑的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规定为了保护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为了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损害,成员方有权阻止某些发明的商业性应用,并为此可以拒绝授予这类发明以专利权。国际社会上各种环保力量促进了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和保护。

  1.3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出现

  1992年里约大会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而当今社会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是严重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可持续发展自然是要求环境和经济发展协调一体化的,应该将保护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机协调起来。在制定经济的发展规划上,要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也应该要好好地发展经济。

  国际经济法越来越重视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可持续发展为贸易和环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可持续发展鼓励经济的发展,并且把实现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类各种需求作为根本的目标,这是与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致的。当然,可持续发展也重视环境的保护,却并不是以环境保护为唯一的目标。它不提倡为了环境保护而导致经济的零增长,它主张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协调好环境和经济的关系。可持续发展把环境纳入了经济发展的过程。我们都知道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忽视环境因素的,并且认为以环境为代价也是值得的。而可持续发展认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应该超出环境的承载能力,明确地把环境这个因素融入到了经济发展中,充分展示了环境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价值。

  2国际经济法对环境保护的调整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加快,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国际社会才慢慢意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国际贸易和环境的`关系非常紧密。为了保护全球环境,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贸易措施,比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等。制定这些措施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落实下来很困难。国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超过了WTO环境保护条款的要求就变成了贸易限制,会造成国家之间的贸易冲突和争端。如何解决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必须思考的问题,如何落实又不超出WTO中的环境条款也尤为重要。

  WTO中的环境条款评析。作为管领多边贸易体制的WTO,在对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全球性协调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为了协调好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然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明确了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的关系,并且制定了加强贸易和环境保护的规则。当然,起到最具体的环境保护作用的就是WTO在各项具体的协定中加入的环境条款。

  第一,《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b)项、第(g)项规定:强调成员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人类的健康和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不能够在造成武断、不合理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伪装的限制。也就是说在这个原则的前提下缔约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本国可用竭的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的健康。显然的是这个规定是一个大的、抽象的规则,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很容易引起国际贸易冲突和争端。比如说: “进口国经常会依据《关税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例外条款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这样会给出口国带来贸易的限制,不利于出口国对外经济的发展,那么出口国会强烈地反对其违反WTO关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以及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也就是说很难协调好保护环境和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落实上存在太大的主观性,每个国家制定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否违反了协定的规定,是很难去界定的。如果不再科学的把范围界定清楚,那么为实施绿色壁垒措施的进口国提供了法律上的免责通道,是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的。

  第二,《农产品协定》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进口补贴由相关的规定,并且在附件第2条中明确提出了 “绿箱政策”,用以保护政府对农场方的绿色补贴。政府对环境规划项目有关的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所给予的服务与支持,以及按照环境规划给予农业者的直接支持。这些措施都能够鼓励成员国对于本国环境的保护,提高成员国保护本国环境的积极性。用“绿箱政策”来鼓励本国的农业发展,有利于粮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这一措施使得农业经济领域中也出现了环保的概念,使环保的领域更广,对环境起到了保护的作用。

  第三,《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成了两大类:禁用和非禁用。非禁用补贴又分为可申诉和不可申诉补贴,其中,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了鼓励环境改进的补贴。《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中第二款将与环保有关的补贴列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其他成员不能够对环保补贴采取反补贴的措施。《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定:“如果成员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或者法规提出的新的环境要求,已经运行两年以上的现有设施,需要适应新的法规提出的减少废弃物和污染环境的要求,国家应该对其适应新的要求给予额外的补偿,对其所需要的额外费用可以通过税费抵免等财政鼓励或者援助一次性给予20%的补贴。这一规定有利于国内环保企业的发展,为其减少了环境内在化成本,同时也会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中,明确提出了可以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是在其他情况下是不被允许的。成员方也可以例外地采取必要的贸易措施,但是条件是不能够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形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能够对服务贸易变相的限制。此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缔约方同意成立了 “服务贸易与环境工作组”,对服务贸易、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问题进行研究,并且提出报告和建议,一定程度上为协调服务贸易领域贸易和环境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对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方法以及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生物学方法等涉及环境方面的发明可以不授予专利权。同时该协定还明确指出,成员方为了保护国家的公共秩序或维护社会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防止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可以拒绝授予发明权和专利权,以阻止其商业应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拒绝授予专利的方式列举了法律不保护的情形:一是人类或动物的医学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二是有关生产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的方法。尽管这个协定规定了以上两种拒绝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但是,内容限定的过于抽象,无法界定哪些措施是合法措施,哪些措施不合法,为贸易限制提供了保护伞。

  第六,《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规定了成员方为了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可以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只要措施不超过这个目标所需要的程度就可以。协议明确地表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环境是成员方的基本权利,当环境出现紧急问题的时候,成员可以采取简易的程序来公布其技术法规和标准。协议时鼓励各国接受其他国家实现环保目标的措施,并且要与本国的措施同等对待。前提条件是进口国认为出口国的贸易措施是符合其保护环境这一目标的,它才承认同等性。总的来说,这个贸易协定给了各国采取环保措施的充分自由。

  从WTO的环境条款,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WTO是通过“环境例外权”来保护环境的。毋庸置疑,环保例外权是有利于全球保护环境的,但是,内容的模糊性使得落实起来比较困难。然后,环境例外权中间对于环境保护的度如何来把握也是一个问题。笔者认为WTO应该对环境保护的标准的内容制定得更加确切化,这样才会有利于环境条款的更好的落实和保护好全球的环境。

  3国际经济法保护好环境的措施

  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是两个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盲目的发展经济,会导致环境压力的增大,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太过于限制贸易措施,又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当然,如果能够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能够和谐相处。笔者认为要使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相协调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毕竟有太多社会经济因素、各国不一样的国情都会导致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难以相处。所以下面提出的想法只是一些大的原则,要落实还得靠各个国家、国际社会的努力和合作。

  3.1以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

  贸易和环境保护确实有冲突的地方,但是,我们应该从一个新的视角来协调好自由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用可持续发展观来协调好贸易和环境的关系,两者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是可以长期共存的。保护环境实际上是保护可持续的物质基础和源泉。发展贸易,实际上是为可持续发展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2]所以,两者应该找到一个平衡点。

  在维护环境的基础上,努力地发展经济,并不以保护环境作为唯一的目标,而是追求人类、持续、长期的发展。固然,我们都知道可持续发展能够协调好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但是如何去落实才是关键。

  3.2尽量改变产品标准的不协调性,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援助

  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一致的,所以,发达国家实行的贸易产品标准限制会更加严格,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外资,会实行相对较宽松的贸易政策,对产品进口的标准会比较的松。这样也就导致了发达国家更容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重污染的产业,给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带来了危机。各国之间贸易的有序进行是有必要的,但是,各国应该秉着共同发展,尽量做到在不给他国的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情况下,进行贸易。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大力的发展本国的经济,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提高保护本国环境的能力。

  发展国家自身保护环境的能力比较弱,所以发展中国家很难单靠自己的力量来保护本国的环境,需要发达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的支持。例如,印度认为在海虾—海龟案中,对海龟保护的关注本来可以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购买海龟排除装置而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为了这个案件所花费的金钱可以为全世界提供海龟排除装置。因此,应该付出更大的努力来确保这样的事项能够不经过贸易措施就能被解决。[3]如果说美国或者其他发达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能够购买海龟排除装置并将它们分发给渔民,那么国际社会就不用花费更多的金钱和力气来处理这件事情。

  3.3采取国际合作的方法,统一规制

  在没有国际合作的情况下,世界各国单单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他国对本国环境的影响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是不同的,有的对环境保护能力相对较强,有的则很弱,所以需要借助国际机制,进一步的协调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事实上,在具有全球性以及跨境转移的问题上,各个国家都没有为他国着想的念头,在本国利益至上的前提下,都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在环境保护上面具有被动性,不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所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参与国际合作是协调贸易和环境保护的必然途径。

  我们了解保护环境,每个国家、国际社会等都有自己的一份责任。所以采取国际合作的方式,让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和平对话,充分沟通;让WTO 和国际区域组织也能够发挥其作用尤其重要。目前,国际合作可以在环境保护的许多领域展开,如可持续发展能源、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自然环境上。要使各国能够采取合作的方式,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转变国家主体的意识,不能够只保护本国的环境,对他国的环境也应该尽量少破坏。只有观念转变过来了,才能够促进世界健康和和谐发展。

  4结论

  WTO的贸易措施中与贸易相关的规定,在制定上都是有利于全球环境的保护的。我们不能够否定国际经济法对环境的保护起到了作用。不过,在实行上由于各个国家都具有主观性、特殊性,也会导致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够否认经济发展和全球的环境保护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环境保护应该是前提,只有在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中,人们才能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努力为经济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的不平衡性,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在保护环境中处于弱势,所以发展中国家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经济实力,大力发展环保技术,来保护本国的环境;发达国家也应该尽量以强国的姿态来为世界的环境保护尽更多的力量,给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WTO制定的很多环保措施,在理论层次上是有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应该加强落实的力度,把握好贸易限制措施的界限,不应该为了发展经济而越界,同时也应该不断完善环保措施。对于全球环境保护这个问题上,国际社会是应该继续努力的,国家本身、个人也应该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因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地球村”上,保护环境应该是我们所有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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