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土地管理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法修编时间短,再加上存在科学论证不足,导致了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具体而言,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2.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面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行政规划以及招标拍卖等方式来配置土地资源,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这些无成本的方式来随意配置国有土地,亦可以说是通过合法的卖地来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来源,扩大政绩或者是增加个别政府官员的不正当收入,这样就容易导致土地资源的大量闲置甚至是破坏性开发利用,并且也容易使得土地资源的利用脱离了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事实上是不利于社会的科学持续发展的。
2.2失地农民利益保护方面
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不利于保护农民尤其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行土地征用补偿仅仅对土地原有的农地生产功能进行补偿,然而忽略了对社会保障功能方面的补偿,征地补偿标准也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且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及范围,而跳过了市场决定机制。事实上,农用土地转换为非农用地后,其价值上涨的幅度很大,但是失地农民依照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是享受不了土地上涨部分收益的。土地管理法中除了存在征地补偿不足的问题,还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合理及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公共利益概念被无限放大,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扩大到非公益性质的建设用地,都囊括在公共利益中来。以上种种都表明我国土地管理法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善。
2.3耕地保护方面
目前,虽然说由于生态退耕以及农业结构调整等确实影响了对耕地的保护,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耕地保护方面的欠缺也是不可忽视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在立法上对耕地保护没有足够的重视,如土地管理法中在对非法占地进行处罚时,不仅处罚力度不够,也未对耕地与其他土地进行区分,但实际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其价值远远高于普通的土地,处罚力度的不足其实反映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不足。其次,在针对保护耕地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教育力度也相当欠缺。我国国土面积虽然位居世界第三,但是人均占地面积却远在世界平均水准之下,因此对耕地保护相应法律法规的宣传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呼吁耕地保护的声音依然是不够洪亮,不能使保护耕地的信念深入到每个国人的心里。
3我国土地管理法制建设完善措施
3.1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制度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存在着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法规中将土地来源划分为两种方式:无偿划拨以及有偿取得。如建设单位用地应当有偿取得,而公益用地,如城市基础设施、军事用地等则可以通过无偿划拨的方式取得。然而现在公益用地与营利用地的界限已经越来越模糊,十分不利于土地利用规划,最终导致了土地资源低效或无效使用等现象严重,因此本文从有效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建议取消无偿划拨制度,针对某些公益性用地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制度。总之,在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秉承合理科学的原则,重建规划机制、强化规划法律意识,注重规划方法。
3.2完善征地法律制度
在完善征地法律制度的时候,应当树立起保障农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理念,允许农村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中流通以及交易,通过市场来完成土地用途的变更。同时,本文建议取消土地补偿最高限额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由供需双方自愿商讨形成一个协议价,若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相应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参考价格以供交易双方参考。总之,土地的征收应当坚持一种民主参与的原则,对农民的民主参与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实现平等的保护。
3.3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在完善耕地保护法律制度方面,应当突出强调地方政府对耕地的保护责任,严格处罚违法使用及破坏耕地的行为。在立法上应当提高对耕地违法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违法处罚的力度,同时行政、民事及刑事处罚应当相互结合共同治理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另外,在保障城市化的同时,不仅仅要注意维护现有耕地保有量,还应当注意到耕地质量的维护,不能只单单的实现数量平衡,对新补充耕地的质量也要作相应的要求。总而言之,有效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切实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利益以及对耕地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都是为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整个社会的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