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方式
第一,要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必须实现二者的协调。通常情况下,会计制度先于税收制度,尽管二者由于不同的业务需求存在差异,但是税收法规应该不断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合作;除此之外,会计制度应该时时关注税收监管的相关信息需求,充分发挥会计制度对税收法规的支持作用,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第二,要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合作关系。税收的法规制定和会计的日常管理隶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其立法取向也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税务部门以及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从源头上保障会计制度以及税收制度的协作。
第三,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应该根据不同的差别制定不同的标准导向,实现业务上的协作。有的企业对会计处理的方式较为规范,所以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要实现协作,必须保证税收的主体原则,适时与会计原则实现协作。另外,有的企业的业务类型在会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所以首要的工作是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妥善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协作。
第四,会计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对税法提供必要的支持。我国的会计制度要不断完善,实现具体业务的制定,同时还要加强对宏观经济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得会计信息得以具体、充分、全面的展示。
税收能依据会计信息披露出来的不足,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加强会计系统的建立,解决信息不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除此之外,税务信息由于自身的非公开性,也加大了数据搜集的难度,使得税务工作的开展面临巨大的压力,所以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其数据优势,加强税务管理,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协作。
四、总结
总而言之,实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良好协作,能进一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的运营状况,进一步强化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互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法制度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财税统一、相互融合,逐步趋向于规范化、合理化,特别是随着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税法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不断拉大。会计制度和税法立足于各自的领域,有各自的目标、原则、业务规范或处理程序,因此有必要在不违背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的条件下,对这种既独立发展又相互影响的“混双”模式进行探讨,使二者协调发展。
关键词:
会计、税法、差异、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基本模式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直接面向企业,会计的具体目标或直接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同时它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征收管理,更主要着眼于现实公平合理的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围上处理两者关系而言,无外乎两种模式:财税统一模式和财税分离模式。统一模式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就是会计制度只是服从于税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分离模式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不要求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制度是独立发展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1、利益主体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的调整问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从自身决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征税人更注重企业的纳税问题。因此,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