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实践中,有些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有了较大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活跃的二级市场,并且,与现值技术相关的准则尚不完善,这样,公允价值是难以取得的。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会计准则要求运用公允价值计量,直接影响了会计要素的可靠性。
(3)关联交易影响了价格的公允性。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特别是上市公司与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交易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资产抵偿大量债务,从而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我国于2001年12月由财政部颁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但是此暂行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建立在市场上不存在更客观、明确、公允的价格这一前提之上的。即其处理方法是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公允价值无法取得而被迫使用的一种替代方法,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在我国运用公允价值会计时机并不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于企业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资产交换等方面的事项,作了重新规定。因为这些活动的整个过程并不创造新价值,所以,也不应当实现利润。这一变动体现在2001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修订上。
但是,我国对于公允价值会计的探索并未就此停止,财政部会计司于2004年7月15日发布了《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和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真实地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高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其中明确规定:“衍生金融工具在初始确认和期末时,均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说明我国的公允价值会计研究也转向对金融机构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上,笔者认为,这正是在我国推行公允价值会计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