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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一是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的判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货物的赠予、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认定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是否应判定为应税行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经济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回类判定。如助销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发布贸易信息行为的经济性质是广告还是信息服务等。
  (三)对税务征收治理的影响
  1.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发达国家侧重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跨国经营,能够取得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而发展中国家正好相反,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居民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重的方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辖应遵循的原则和可适用的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将面临严重考验。
  2.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是实施税收管辖的重要条件。在传统商务活动中,纳税人的经营地点相对固定,相关经营行为所围绕的地理中心也相对明确,因此,纳税义务发生地比较轻易确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是多变的,活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致使纳税义务发生地难以确定。
  3.进出口治理。在传统商务活动中,海关治理是进出口贸易不可逾越的一个关键环节。但电子商务的跨国直接交易,使海关治理从交易过程中消失了。这给对外贸易的进口和出口应如何判别提出了新的课题,也直接影响到税收治理制度的调整和制定。
  4.源泉治理和代扣代缴方式的采用。源泉治理和代扣代缴是一种简单易行的税收征收方式,不仅效率高,而且征收本钱很低,在传统商务状态下运行非常有效。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实行网上支付,由于生产的多样化、交易的频繁化、支付的小额化,以及收受者的经济性质、法律地位、税收待遇等并不能被支付人真实正确的把握,使得传统意义上的代扣代缴方式如何适用、代扣代缴的义务如何设定、代扣代缴的方式如何操纵等均面临着新题目。  5.税务日常治理。在传统商务状态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税收日常治理制度,如税务登记、发票治理、日常检查、纳税申报等税收征管制度,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出现根本性的不适应。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

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的,税务治理部分可以据此进行检查和监视。但是,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使纸质凭证均不复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发票、账簿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且轻易被修改,不留任何痕迹,这使税务治理部分无账可查,税收征管便成为一纸空文。再者,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匿名交易,税务治理机关无法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客户身份模糊化,同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企业使用加密技术设置计算机密码,即使税务治理部分实施网络数据共享,仍然无法获取所需的检查资料,稽查工作难度加大,企业偷漏税的可能性更大,导致税款大量流失。
  (四)国际避税题目加剧,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互联网的发展大大促进了跨国企业团体内部功能的一体化,电子邮件、IP电话等技术为企业架起了适时沟通的桥梁,通过网络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公道化”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加轻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随着银行网络化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日益完善,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同时电子货币和信息加密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使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和隐蔽。这一切均能导致国家税收经营受到制约,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五)常设机构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在现行国际税收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和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治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等。按国际惯例,企业只有在某一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回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对其进行征税。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只需装进事先核准软件服务器,消费者在满足了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下载服务器中的任何数字化商品,这与订立销售协议完全不同。由于服务器中只有数字化资讯,进货和库存变动的概念不复存在,商品被谁下载也就难以认定,而且服务器能否算作常设机构,现行税收政策尚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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