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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随着电子商务进一步的发展和更为广阔的应用,改革和完善现行税制,加强国际间税收征收治理的协调和合作已成为我国税务治理部分的一项迫切任务。
  (一)建立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尊重经济行为基本性质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应运而生的,体现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正确熟悉税收制度和税政策的地位,理顺与电子商务的关系,现行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应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2.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原则。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交易形式,在改革和整合时,要把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为发挥税收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基本目标,要平衡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关系,按照税收中性理念,不对任何贸易形式歧视,既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也不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的免税,但可基于发展的目的对电子商务予以适当的扶持。
  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以现行税制为出发点,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并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税收政策,应该是较好的选择。这样,既能保证税收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又能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
  4.便于税收征收治理的原则。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效用,是建立在有效征收治理基础之上的,公道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只有通过正确、及时的征收治理才能予以落实。因此,在改革和整合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目前的征收治理水平及手段,力求税制简化,便于充分考虑操纵。
  5.公道分配国际税收利益的原则。国际税收利益的公道分配,不仅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更重要的是为国际利益的分配建立更为公平公道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式,会影响各主权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跨国投资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的基本态度。只有形成国际税收利益公道分配的格式,才能为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最为良好的环境。
  (二)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和设想
  1.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关部分应当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题目及时做出解释。
  (1)制定直接电子商务形式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应税行为种别的判定标准;(2)对网上无偿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数字化商品,应规定属于“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适用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征税;(3)对助销行为,即凡在网页上制作、发布了有关助销商品信息的,则该助销行为应被认定为代理销售;(4)对网上发布贸易性信息而取得等价支付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属于广告服务;(5)对劳务发生地的认定,根据间接税终极由消费者负担这一原理,应将劳务接受者所在地作为判定劳务发生地的基本标准。
  2.在税收征管方面,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征收治理制度。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治理部分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除了现有的规定内容外,还要增加网址、服务器所在地、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有关网络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的监控和治理。
  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在现行发票制度中增加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活动的核算依据,并指定电子发票的制作、使用、保管、缴销等规程,通过在电子商务主体的交易终端上加税控装置或是在相应的认证平台上加载电子发票装置,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
  建立网络稽查制度。通过网络对纳税人的电子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建立在线跟踪监测工作站,对网络信息传输进行必要的跟踪和监测,筛选出有价值的电子商务信息和税收监管信息。
  完善网络申报制度。自我申报和预缴,须经审核后汇算清缴。
  3.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应对现行的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做公道调整。
  (1)对居民管辖原则和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是扩大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应缩小居民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来源地管辖权的优先适用和来源地管辖权优先行使后,居民购买力管辖权再行使时缔约国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的义务。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方法和标准进行补充完善。主要是明确规定,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均构成常设机构。但有例外,即在特定情况下,可不构成常设机构。特定情况是指:服务器的功能只是发布一般性的贸易信息和先容商品的主要功能,但不参与商务交易活动全过程的任何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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