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相关政策法规还未完全配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国家定价”的惯性仍然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特别是建设单位的“大而全”观念仍然在存在,咨询服务在社会上仍得不到理解和接受,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因而在前进和发展中尚存在一些问题。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有:
首先受主管部门的制约,不能公正地进入社会。工程造价咨询业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产生的,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和行政管理模式,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有各级主管部门主办的、有设计单位主办的、有大型企业建设单位主办的、有施工企业主办的、有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行业主办的,甚至于“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机构等等。这些主办单位一般把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视为内设机构,或作为附属二级单位,人员由主管部门下达、收入按比例上缴,成为主管部门搞福利、发奖金的'重要来源地。这些咨询部门必然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权力的支配。这样就严重的损害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形象,同时也违背了中介组织独立、客观、公正服务的宗旨.
其次是基础差、素质低、单一从事编制工程预算业务、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绝大部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只开展施工图预(结)算编制服务工作,极少有综合性服务,更谈不上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在这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中,普遍存在着专业知识面窄、素质不高、年龄老化、兼职挂名多、专职人员少等问题。
第三,行业、地区、部门垄断封锁。由于现已成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大多挂靠在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事业单位,他们利用挂靠单位的行政权力和业务便利,垄断本行业、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形成了众多条块分割、行业封锁的死胡同,严重地阻碍了平等竞争的发展,也很难适应建筑市场蓬勃发展的需要。
产生上述问题尽管有基础差、素质低、发展过速和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多种原因。但关键是:体制不顺、法规不全、监管不力。这就需要健全法规,规范行为,政企真正分开,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股份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服务的综合性工程项目咨询顾问公司。否则,就难以在激烈的竞争环境里生存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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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尽快提高
工程造价咨询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是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健康发展,能与国外同行开展竞争并能取胜的保证。新时代的工程造价工作者应是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管理和法律并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复合性人才。而传统的只会编制工程概预算、事后有不负责任的人员必将为时代所淘汰。由于种种原因使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从业人员普遍存在专业知识面太窄、素质偏低、年龄老化等问题。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同国际水平比起来是有一定差距的,其中最明显的是对工程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如国外,甚少做到能动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更难做到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方案。在已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后,如果还是维持目前的状况,还是满足于识图、计算、套定额、取费、算总价等工作,怎能适应现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管理的要求?我国目前从业人员原有的专业知识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建筑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不适应在国际市场竞争的环境,所以必须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和再教育计划,并监督实施.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际问题处理和判断能力的考核考试制度,使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断更新。与此同时还必须强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三、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重点转移
“索赔”是国际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并且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正因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到合理的偿付,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所以,在国外建设市场里,中介的工程咨询机构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把服务的重心转移到为发包方或承包方“索赔”方面来了。我国在八十年代初期就注意学习、引进、开展国外流行的“索赔”工作,近十几年来,虽然在一些大型涉外工程项目和世行贷款项目施工中,一些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尝试了一些工程索赔工作,学习和积累了一些处理工程索赔的经验。但是,在过去长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下,工程索赔管理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受到来自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本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导致工程索赔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主体本身主观上的问题是施工企业不懂索赔、不敢索赔、不会索赔;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不准索赔,同时建筑中介服务机构也缺乏专业性的和健全的工程索赔仲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