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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下的比较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

  取向

  (一)相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存在共通点,其价值取向的方向、理念均趋于一致。

  一方面,从公平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协调的重要法律,能够为市场经济关系的科学调整、巩固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框架,进而保证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平性,从而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发展所服务。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是其法律构建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民商法的精神理念和法律精髓。其中,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的地位要明显高于诚实信用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也具有较强的丰富性。同时,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能够最大限度表现出民商法的性质、内涵及特征,是民商法在法律运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原则,更是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准则。而在经济法中,众多的学者将公平原则看做是经济法的价值原则,经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资质获得与自身相符合的经济效益,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人的起点、发展条件均具有明显的公平性特征。

  另一方面,从效率价值取向方面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通过法律宏观框架的科学设置和合理构建,引导经济行为朝着合理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经济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同发展,进而达到一种均衡化的状态。民商法立足于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对个人、集体的财产进行科学管理,遵循公平原则来获取与之相对应的价值利益,特别是在经济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更加强调效益第一的发展目标;经济法则是从整体角度出发,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调控,并且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相契合,从而实现社会效益与公共效益的双重提升。由此可见,经济法和民商法都能够促进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二)不同价值取向

  在公平与效率视角下,民商法虽然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共通点,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仍旧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也正是因为价值取向的不同赋予了两者各自的特征。

  一方面,从整体角度来说,民商法属于司法的范畴,倾向于社会个体利益;而经济法则利于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对个人、国家、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属于公司结合的第三方领域。另一方面,从微观角度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存在明显不同的价值取向,以公平价值为例,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生产基础不同,民商法的建立是为了保护私人财产的合理性,是产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交换形式的转换之后逐渐以法律的形式对他人的私有财产进行行之有效的保护,进而有效地维护了私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对此,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而经济法中的公平原则,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运行出现崩溃的情况之下,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以此来保证社会经济的日常运作。第二,公平原则的形式不同,民商法中的公平原则中明确强调,社会个体或经济人需要在平等的环境之中开展经济活动,并且各个经济人的起点是一致,可以适用于各种法律之中,致使民商法的应用结果也具有相对公平性特征。第三,实现方式的不同,民商法在平等原则的指导之下,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相应的制度建立,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条款实现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经济法则是在市场机制崩溃的基础之上,通过财政支出、货币管理、税收制度建立等方式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

  总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成中,我国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主要目标,通过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来进一步实现法律实施价值的最大化。法律是保证国家政策落实、各项方案顺利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所在,能够为经济运作、市场运行、政治民主、思想教育等方面提供重要的外部保障框架,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相辅相成,以此来更好地实现更经济效益提升的目的。

经济法论文9

  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是必然存在着的,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个比较宽泛的问题,理解和重视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对做好国际经济法的识别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前提条件,重视国际经济法的识别问题也是确保国际经济法这一理论体系走向成熟的关键。通过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中识别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以便提高人们对国际经济法中识别问题的重视程度,实现国际经济法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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