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重视考察国外的实际经验。如果一件事
情难以对其进行确切的判断,那么最为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参考国外的实际经验过程。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往往在其他国家也都会有所出现,我国如果在针对此类问题时,无法找出真正的处理对策,那么就可以参考国外针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从而有效解决问题。另外,国际经济法中经常会出现涉及价值判断方面的问题,这时就需要有一个关于立场选择的问题,也就是简单的站队问题,我们在这一规则的考虑上面,其实施效果往往注重其是否符合立法标准,为此,每次站队都应当以规则的创造者的角度出发,进行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比如,针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方面,如果国际受到了负面的消极影响,则会认为这项规则会造成不良后果,是不好的规则,那么在评估该规则实际效果的时候,应当重点以制定该规则的国家为出发点,进而考虑该规则的有序开展是否会实现该规则制定中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美国主张开展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其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权益,一旦它发现无节制地主张域外适用而无法实现自身立法的目标时,它则提倡管辖方面的“合理原则”,从而确保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得以得到预期的良好效果。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体系,国际经济法中的识别问题属于一项十分复杂且综合程度较高的问题,国际经济法所涉及的面积既广泛又丰富,如果认识人员的认知能力存在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很难正确掌握,因此,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解和认识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这也就需要认知人员在这一过程中不断进取、积极探索,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保证认识过程的顺利进行。另外,国际经济法与世界的关系极为紧密,在认识过程中应当不断保证与时代的联系,确保认识与时代接轨,从而提升自我的认知能力,满足现实世界的发展需要。
一、引言
上世纪90年代,“三农”问题成为了国家和人们关注的焦点,“三农”问题是指农业、农村、农民三大问题,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发展和政府支持,我国农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农村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随着农民更加边缘化,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岌岌可危。为了更好的保护农民利益,宪法问题是关键,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最根本的方式,宪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平高效的手段,农民问题需要通过经济法、刑法等诸多法制保障来共同解决。
二、农民权益与经济法的交点
农民权益是人类社会其他主体存在的前提条件,包括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前者对后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是其得以实现的保障,而后者又是决定农民权益的基础因素。农民生产的农产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保障和影响了人类的其他经济活动的发展,是人类最基本的经济活动。“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农民在农业生产中产生的农业剩余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原动力,没有农民利益就谈不上提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农业发展的停滞不前,甚至衰退,从而影响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农民权益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农民权益的重要性,也使得农民权益与经济法之间存在了天然的交点与基点,这就是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各市场主体纷纷为各自的利益展开了争夺,处于弱势的农民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利益保护,这就要求政府进行各方面的利益协调,通过重新定位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且重新确定和限制人们利益行为范围。经济法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其调整的着眼点就是经济利益。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实现经济自由与秩序、经济效率与公平等方面的整体协调统一,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经济法消除了极端个人权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极影响,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
三、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逻辑基础
在对农民权益进行经济法保护时,有必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人类的活动是以欲望和利益为基础的,将利益主体、客体和中介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带来的深刻变化,在经历了社会结构、分配方式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改变后,如何保护最)‘-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通过经济法律规范确立利益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经济法通过经济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农民经济利益,权利是以利益导向机制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而义务则是强制性的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制定有效的管理机制,将权利和义务结合起来,共同作用,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