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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能够通过建立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对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以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引导个体行为,达到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同时还要注重协调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方而国家通过政治力量,以多种方式取得农民创造的价值;另一方面,国家利用分配职能给予农民产品、货币或优惠政策。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应该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六、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与制度构想

  1.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

  在探究农民权益的保护机制时,我们应该首先考虑经济法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第一,最小限制与最大促进原则。前者是指在限制农民权益时,无论何种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围、程度和代价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农民利益增加起来,使利益范围、程度、效应最大;第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公平和效率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社会价值,在一定的条件下,二者能够呈现异向变化,也能够呈现同向变化。公平原则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协调制度,经济法的公平观是建立在社会整体公平的高层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强调机会平等、实现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之一。在对社会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顾效率原则能够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护农民权益,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也符合我国农业的具体情况;第三,兼顾农民利益与平衡协调原则。农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因为个人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则性的进行利益协调,处理好农民的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逐步缩小利益差距。

  2.农民权益保护的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构想

  社会经济的发展通过社会生产创造利益,中国农民权益问题需要以这种利益为基础,来建立制度保障体系。首先,建立经济主体法律制度。经济主体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体的完善、村民委员会主体制度的规范、社会中间层主体制度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主体制度的勃兴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变革;其次,建立农村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我们主要进行竞争行为、商品市场规章制度、市场管理制度等建设,优化农民制度生存环境,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

经济法论文11

  一直以来,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作为一对矛盾体互相关联、辩证统一。如何把握经济自由的尺度,恰当地实施国家干预和调节,是经济法的历史使命,也是经济法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首先要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一、经济自由和国家干预的关联

  (一)经济自由的内涵

  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关于“理性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 的论断为经济自由提供了重要而直接的理论基础,他认为在一切经济现象和经济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拥有利己心的“理性经济人”;而“看不见的手”通过市场自发调节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现最优,进而实现国富民强。然而,经济自由不是放任自流,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当经济自由逐利的特点暴露出盲目性时,“看不见的手”主导下的经济自由会使少数人产生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可能。此时,国家需要进行必要的限制和调整,以保证发展生产和服务贸易外部环境的合理有序,同时通过必要的法律形式固定经济自由的限度和范围,并且向社会提供那些私人所不能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二)国家干预的必然

  经济自由发展到一定程度后, 市场主体受“利己心”的驱使,往往会陷入恶性竞争,导致市场不再安全,竞争不再自由,造成市场经济自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此时,国家干预就成为了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和合理出口,其合理性在于国家能够解决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同布坎南所宣扬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念——适当的政府活动更能使竞争充分而有效率,而这些活动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

  二、经济法的应运而生

  18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经济运行几乎完全凭借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其中价格机制的调节则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始末,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观点主导下蓬勃发展。然而,绝对的自由竞争,只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理想化模式,非完全自由竞争逐渐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常规态势。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广泛开展,市场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的全球经济大危机中,市场失灵给全世界的社会化大生产带来了重创,价格主导、自由竞争等相继失去了调节作用,市场也无法克服和弥补自身的弱点。此时,“外力”介入市场,拯救日渐萎靡的主要经济体,维持经济运行就成为了必然需求。“需求”决定“供给”,国家以其特有的优势当仁不让地成为介入干预市场失灵的供给主体。然而,如同市场失灵一样,当国家充分介入经济生活调整经济秩序、决定资源分配后,政府同样会出现失灵。政府本身的有限性使其在对市场进行过分干预和指导时,必然导致市场自由和竞争的弱化,加之政府本身不追逐经济利益,当面临公共政策失效时,对市场问题处理不恰当会带来后续诸多严重问题。为此,需在法律的框架内约束政府行为,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并促进和实现市场的经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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