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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经济法治方面的障碍有众多因素,首先在立法及其指导思想方面,从法制定的过程中,需要力争利益的群体都没有被吸纳到法中去。即使我们现在采取了通行的公布法案采集意见、召开听证会和专家论证会等比较好的方式,而我国的立法者也会因利益的考量往往不能站在大多数人长远利益的高度取舍、集中各方意见,而是照着自己的意思考量。其次,我国现有政府的角色定位缺失,我们是一个充满角色社会的一份子,每人要把自身的角色演好、做好,尤其对于哪有许多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政府来说,正需要对其准确定位,使得其角色不会出现错位、利益没有冲突、人人都可问责(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那些不守规矩、不讲诚信的政府角色扮演者要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执法或司法不够力度。几千年的中国历史,就是一部人治史,不管盛世还是乱世,都以人治为基础,看人不看法,已成为习惯。

  四、完善我国经济法治建设

  经济法治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建设,它需要各种不同的零部件,不管内部还是外部因素都需要协调发展来推动着工程整体的进步,同时,就像开快车一样,车速快了,也能带动各个零部件能良好运转,使其发挥到最大利益。市场经济发展和不断完善,加速经济法治水平不断提高,这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中不断深入和提升,同时,哪些比较有规范性的法律已陆续出台,并颁布实施,此时我国的经济立法、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的能力有很大的发展和提升,促使我国的经济民主也已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在经济法治品味的逐步提高,已经表明我国在经济法律面前以得到了人们可以接受的普遍遵守的程度,这样不仅是人类的经济生活的提高,也是我们法律观念的深入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由此可以得出,这种素质上的变化,将极大地改善我国法治建设的道路,有利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成功。我相信,经济法的这种质的变化会增强我国经济法学者对此研究的信心和决心,促使他们继续勇敢的挑起重担,不断地推动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建设。

  参考文献

  [1]孙国华,朱景文主编.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4.

  [2]周德义.我在何方-一分为三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

经济法论文3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特殊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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