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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经济法具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从事经济活动,参与经济关系的产物,调整的是直接体现国家意志的经济关系,从而与政府的管理和参与有着密切关系。”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源于现代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失灵”,和市场的缺陷紧密相关。就新制度经济学的视域而言,政府干预也不过是市场的一种替代,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干预比市场本身更有效率。而这种“更有效率”意味着,国家的行政干预对相关主体所产生的影响更加直接、快速和深远。然而,无论是适度的干预还是过度的干预,政府干预、参与经济活动总会给不同的.市场主体、行业和产业以及其他特定的群体、阶层,带来或正面或负面的额外影响,亦即会产生外部性。而对这种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会相应的影响到相关利益主体的经济行为。事实上,经济法作用的发挥,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通过对这种就不同主体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应的分担与配置而得以实现的。典型的例子就是《价格法》,该法授权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或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制、提高、调整等干预措施。价格法的这些规定,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调整,以及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市场价格异常的情况下,该法的实施能够给不同的利益群体施加不同的影响,为不同利益群体的经济行为选择增添不同的额外成本或收益。这种或正或负的额外性利益变动,必然会对相关群体产生规制性作用,从而最终起到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平稳运行的作用。

  总之,经济法由于其有效调整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具有鲜明的经济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导性特征。这些特征的存在是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调整、管理和规制等密切相关的;这些特征也从一个角度全面反映了经济法的形貌和运行机理。深入的分析这些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的关系,有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这些特征背后所蕴涵的利益分化与整合、利益格局的调整,会给相应的利益主体带来这样那样的额外成本或收益,从而造就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存在。

  二、中国经济法的本位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所谓法的本位,就是指“法律运作所围绕的主体和中心。具体而言:第一,法的本位是法的立法活动的依据和出发点;第二,法的本位是法律的实施、运作所依据的基本尺度和价值取向;第三,法的本位是相应法学研究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尺度。从其核心内容来看,所谓法的本位,是指法所维护、保障的利益取向问题。”在当代中国的经济法学界,认为中国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已经成为学者的一种基本共识。而经济法之所以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根本上是由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和存在使命所决定的。一方面,就现代经济法的起源来看,最初的具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其基本内容是反私人垄断,解决因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私人利益保护绝对的传统私法观念的一种纠正;另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就是为了弥补理性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模式所造成的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漠视与损害,亦即最大限度的减少个体经济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负外部效应。

  然而,令人感到吊诡的是,也正是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以及此种本位所力图减少的个体行为的负外部性本身,构成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而这一根源的形成,源自经济法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在特征,即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与经济性。一方面,经济法本位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不确定。

经济法论文5

  一、危机后英国金融改革概况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国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xx年2月21日《20xx年银行法》(Banking Act20xx)生效。与此前的各个银行法相比,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赋予英格兰银行在预防和应对金融风险时以更大的责任和权限;(2)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会下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职责是判断金融风险的性质,关注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和实施金融稳定战略;(3)进一步强化英格兰银行对支付系统的监管;(4)设立特别应对机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对陷入危机的银行进行快速的干预;(5)更加有力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xx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乔治奥斯公布了更为彻底的全面改革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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