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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所谓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外部影响,而施加这种影响的主体却没有为此付出代价或者因此而获得补偿。而外部性问题与公共物品紧密相关。中国经济法的外部性问题,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和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化,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大规模经济法调整而出现的。在此过程中,因应经济法制定和实施与社会经济生活的互动的需要,而经由经济法学者的不懈耙梳整理,而最终加以叙述并建构起来的经济法的特征和经济法的本位,对中国经济法外部性的形成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性作用。因此,认真分析经济法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经济法的特征与经济法的外部性
通过对经济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读,有利于我们认识经济法外部性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经济法特征与经济法外部性之间的关系。
首先,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在直接的物质再生产领域,具有明显的经济目的性。这种经济性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经济法对经济生活准则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直接将经济制度、经济技术性规范通过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经济制度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颁布《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各自的财政支出范围,同时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预算收入。该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然会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发展规划与经济运行,对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额外收益和成本,从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现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此外,在宏观和微观经济管理层面,各种具体税种的实施条例、外商投资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关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等;以及,在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有序流转方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土地使用与流转的法律法规等,都会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方之间、各行业和产业之间,以及在各行业和产业内部,产生相应的额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发展。
第二,经济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就在于“对万变之经济生活及时应对,以求兴利弊害,促使经济尽速平稳发展,并提高国家及其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它的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因此,“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大,经济体制也非一成不变,经济法受其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也就顺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对经济社会现实的影响往往比较直接,相应的政策性效应也会更加快速的在经济活动中突显,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针对性更强、目的性更鲜明,其制定与实施都会对特定的群体、阶层、行业等等,产生较为明显的或正面或负面的影响,亦即外部性,从而改变这些群体、阶层、行业等相互之间及其内部原有的(经济)利益格局,并对它们以后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因此,被赋予了法的效力的这些政策,亦即经济法规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显——因为具有了法的特殊强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领域,随着去年以来,针对表现为全国范围内的房价普遍上涨、CPI不断升高等现象的国家经济过热问题,央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力求通过货币政策来发挥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不断升温的中国经济降温,并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平稳运行。在此过程中,这些政策、命令、决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布实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目前经济形势的“暂时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实施,已经或者正在对社会经济产生影响,尤其是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行业和产业,如养殖业、生活消费品生产行业、房地产行业、城市居民、消费者等等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些或者是正的效应或者是负的效应,必将会影响到当前与未来不同群体的经济行为和选择,从而对经济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