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大学是应当充满想象力的,大学既是实施教育的机构,也是进行研究的机构。教学本身就是一种自由的学术活动,新思想的孕育和成长有赖于自由的学术空气。而传统的教学观认为教学系统是线性的,教学与学生发展之间呈清晰的因果线性关系,教师之教必然引起学生之学,知识、能力的简单累积会自然地导致学生的整体发展。在这种教学之下,课堂教学过程往往被预设为固定的步骤、顺序和目标,模式一经给定,就再无变化。在教学中,教师常常根据预定的教学方案、教学模式把书本上的知识强硬地塞给每一位学生,学校及其教师总是一厢情愿地希望多教、多讲,甚至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为学生补课,希望学生可以多学,造成教学模式的僵化、固化,从而引发出不少问题。
(一)社会实践的丰富多变与追求普适性的真理性教学发生冲突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无论在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等进行描述,还是对教学组织形式做出分析,都试图超越特定教学内容的限制,也不管具体教学时空及教学参与者的特殊要求。这种普遍性追求只会带来平庸化,导致教学科研止步不前。有人早就指出:“认为以探寻普遍规律为宗旨的社会科学能够产生出普遍的知识,这是一场打赌”,“无论人们怎样真诚地追求普遍性,迄今为止,在社会科学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对于普遍性的期待从来没有实现过。而以往被认为最具普遍性的科学,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化,也逐渐展现出其有限的一面。任何活动都是一个具有自组织性和多种可能性的复杂系统,既不受决定论的制约,也不能从简单的微观世界推导出来。所谓科学规律给出的仅仅是世界各种可能性而非普遍确定性。教学实践是丰富多彩、富于变化的,普遍规律却过于抽象和单一,用后者去框定前者,就仿佛用利刃割去实践身上的血与肉,独留其骨骼一般,看似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实际上此时的教学实践已面目全非,取而代之的是按照研究者的理性所设计的、井井有条的人造存在。吹嘘最多、所谓“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往往最经不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
(二)确定性、模式化的教学与与人文精神背离
由于受封闭理性思维方式的影响,现代教学研究把消除教学实践活动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建立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给所有教师提供确定的答案和行动指南的知识体系作为自 己的目标。针对这种情况,其实以杜威为代表的现代教育学派也曾经认识到:反对明确的教育目的,教育即生长,生长本身就是目的,此外别无目的;其教学过程理论,以学生为中心,以活动为中心,教师则从中心的地位淡出,只起到旁观者和辅助者的作用,所学内容应与社会实践经验紧密结合,从感知人手,在做中学,学成要能应付生活和生产实践。后现代主义者主张教学是具有明显的人文特征的一种活动,不确定性遍布其中,由于教学本身的复杂性,教学活动既无法预先给定,也不受线性的因果关系支配,而是以一种复杂的、开放的方式逐步生成,从而具有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教学的人文性格使教学活动表现出多变、多义和开放等特征,教学研究者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理解和解释。而将教学视为一成不变的客观实在,并试图通过有条不紊的分析和计算,以获得永恒不变的教学规律的现代教学研究往往费力不讨好。教学研究“是一个交往各方不断辩证对话而共同建构研究结果的过程;不是为了控制或预测客观现实,也不是为了改造现实,而是为了理解和建构—在人我之间、个体和世界之间、过去和现在之间建构起理解的桥梁”。
“教”与“学”都是为了解决不断涌现的社会新问题,但问题一般不在书本上,书本上的问题甚至也可能是假问题,只有在实践中、在问题中思考问题,这才是真正的创新,也才是真正的教学,那么实践教学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一方面是法治问题成堆,另一方面是学生连立法、行政与司法具体运作知之甚少,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粗浅的统一口径介绍,自然发现不了问题,即使发现了问题,也可能被纯粹的确定性理论与意识形态所遮蔽。要知道,在教学研究中,自由、民主与人文精神是多么重要!教学是服务于人全面发展、社会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而只有在开放、自由与平等的教学以及理论与实践频繁对话的教学中才可能产生创新。反复强调客观规律往往一开始就离开真实很远,真正的创新教育是一般不给答案或者仅仅提出多种可能的方案。不是以讲授为主,更不是定论或死记硬背的考试。自由、民主的教学无形准备更多、难度更大、甚至考试也不一定是统一进行。这对传统的学校管理以及考核、评估是一个重大的颠覆。教育行政部门、高校与教师如果没有从教育观念上转变过来,兴国、强国的法学教育虽被举得很高,弄不好会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