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教育忽视了安邦定国与公平正义等社会责任感的锻造
法学教育的目的关系着教师教育的心态及学生学习的效果,也关系到依法治国成败的问题。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在于做律师的大小,也不在于官职的高低,而在于他所做的事业对于社会公众的福利有多少的努力和贡献。因为法律是社会组织的纤维,是公平、正义的化身,所以法学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事业、稳定与发展的事业。法律人必须把法律藏在心中,内化为崇敬法律的信念,外化为献身于维护法律尊严的行为。因此,精通法律,如果不能为社会服务、为公众谋利益,而专为自己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人才,起码不是法律人才。①“法律为社会履行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的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则应当有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因此,法律公益性、公正性与社会性决定了法学教育特殊的历史使命是寻求社会有机体的良性运行,法学教育的目的与法律的目的有着深刻的联系。因此,如何加强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公正意识的熏陶以及人文精神的关怀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重视。
三、如何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多元“视角主义”的培养
“解释世界的方法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后现代主义者对任何教学现象或问题的解释都不是一元的、单向度的,而是多纬度、多视角的。这样,教学研究就不再是对一致话语的追求,转而开始寻求多元的、创造性的解释。这种多元化倾向不仅表现在对意义的追求上,而且也表现在研究结果的陈述方式上。后现代主义教育强调差异性,因材施教不再只是一种教学方式,而是被提高到本体论的高度。“你可以把生命保守在形式的滚动中,但你不能将同一生命永远封闭在同一模式中”。学生的能力和个性都存在着差异,学生差异具有发展的动态性,后天的努力可以改善和弥补先天的不足。差异教育就是要注重个性发展,不仅承认差异,而且要把学生的差异作为一种资源来开发,正是差异为更高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因为它为人类的精神历险提供了驱动力。而传统教育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刀切,齐步走,统一规格,统一要求;评价学生的标准机械单一,过于强调共性和一般趋势,忽视了学生的个性发展和个体间的差异;在评价内容方面,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对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心理素质、行为习惯等综合素质的评价或相对忽视或者缺乏有效的评价工具和方法;在评价功能上,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而忽视改进、激励发展的功能。所有这些都表明了差异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的必要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掘每一个学生的潜力,提高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和能力素质。后现代主义为我们的教育变革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使我们看到传统教育的缺陷,更好地理解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内涵。
(二)以实践性教学推动法学教育的创新
现代教学研究范式所推崇的理论建构,在法学教育中尤其突出,大量的假问题、假理论一到实践就现原形。后现代教学由解释替代理论建构,一方面去除了理论高于实践的权威地位,为解决长期以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提供了新的途径,也为教学中实际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它结束了研究者试图置身教学过程之外,且把自己对教学的理解当作教学的真实面貌强加于教学因素的状况,促使研究者真正深人到教学过程中,在参与中进行研究。让教育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对实践的真问题的解决来推动理论的创新、教育的创新,因此,任何打着创新旗号或以创新包装的教育改革只能使人反感。实践并非事必躬亲甚至直接干粗活,美国多数法学院采用了网络化的法律数据库,使得法律图书馆的使用分为两个区:一是传统的“书架区”,二是“计算机区”。越来越多的青年学生集中在计算机区,导致书架区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正在减弱。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进人法学教室已经越来越普遍了。也许通过网络与社会直接连通,教师、学生直接面对社会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既能直接服务于社会,又能防止理论走偏,还能减少“为实习而实习”的所谓实践—现在不少学校由于考虑节省经费、学生为了躲避没有实际意义的“假实习”,实习课程连形式也很难保证了。法学本科生、研究生不知道如何代理和审理案件,既做不了律师、也当不了法官并非新闻—如果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不能够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或者说法学不能解决真实的实际问题,谈创新则无异于缘木求鱼。教育目的之一是培养学生欣赏的风格。学生在教育当中所接受的知识,能够让他们发现这些知识有助于他们理解一生中遇到的、构成他们生活的种种事件,能够让他们体验发现的快乐。我们的法学教育要传授与知识掌握者的生活有特别关联的知识,所传授的是对思想的力量、思想的美与思想条理的深刻认识,从而领会这些思想对理解生活的作用。因此,教育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必须有用,教育若无用,它又何成其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