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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卖主童叟无欺

  康德认为商人采取童叟无欺的行为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诚实的,而实际上只是为了自利的意图,因此这一行为并不是道德的。

  2.保存生命

  康德认为出于本能和爱好维持生命的行为并不能算是道德的,但是,如果生命毫无乐趣可言困境之下,还能不失去信心和苦难作斗争,这样的行为才能被算做是出于责任的,才能算是具有道德内容的。

  3.帮助他人

  康德认为“尽自己之所能对人做好事,是每个人的责任。”康德认为为了使别人因为自己的付出而具有满足感到幸福和欣慰的行为与对荣誉的爱好一样都是出于爱好而不是出于责任,因此是不具有道德内容的,如果一个人厌恶一件事却仍然选择做这件事才能算是道德的。

  4.保证个人的幸福

  幸福在康德这里只是人为的社会形象的健康,是人的一种功利性的追求,而道德却是人的自我完善的要求,保证个人的幸福是责任(最起码是间接责任),只有那些“增进幸福并非出于爱好而是出于责任的规律仍然有效,正是在这里,他的所作所为,才获得自身固有的道德价值。”

  因此,只有“出于义务”而不仅是“合乎义务”的行为才能够具有道德价值。

  (二)“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

  这一命题又被称为责任的形式命题,这一点体现的是理性的道德法则,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必定是抛弃了一切的质料,不依赖任何行为的结果也无关于任何欲望的对象,而只是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康德比喻意志是站在其“作为形式的先天原则和作为质料的后天动机”之间的十字路口,而在理性的实践运用之下,意志最终会被其形式原则所规定。

  (三)“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这一命题又被称做责任的尊重命题,康德把这一命题看做是对前两个命题的结论,他认为爱好只是一种感性的情感,而尊重则是一种理性的情感,是一种通过理性概念自己产生出来的特殊的、与爱好和恐惧有区别的情感,认为尊重的对象是且只能是规律,不同于其他情感。一个出于责任的意志在客观上对规律服从的同时,还在主观上表现为对实践规律即准则的尊重。这一表象作为根据规定意志,充当意志的原则只能是行为对规律自身的普遍符合性,不需要任何一个适用于某些特殊行为的规律例如上帝等戒律为前提,“除非我愿意自己的准则也变为普遍的规律,我不应行动。”

  责任的普遍命令是:“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这里的“普遍的自然规律”指的就是道德法则。也就是说,人作为有理性的东西,应该在理性的指导下,通过自身的意志(也就是责任)把自己的行为准则变为道德法则。

  二、康德对责任的分类

  康德按照习惯将责任分为“对我们自己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和不完全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就是指绝对的、不容例外的责任,是一种消极的善。而不完全的责任则是一种积极的善,就是指在客观上不要求一定要成功,但主观上必须认真,全力以赴,要用自身附加的一些能力去主动地参与,在某些情况下没有去做是可以原谅的。因此,康德把责任分为以下四种。

  (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

  康德在阐述这一责任时,所举的例子是自杀。联系我们前面所说到的责任的普遍命令来看,把缩短生命当做对自身最有利的原则是不可以同时也不可能成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也就是说,这是和责任的最高法则完全不相容的。因为自杀这一行为会使得人自身产生一种矛盾性,因此一个追求善的有理性的东西是不可能将其作为普遍的自然规律的。康德主张将人作为行为的目的,不是行为的手段,这就将有理性的人与无理性的只作为工具存在的物明确划分开来,为人的最高尊严提出了有利的论证,而自戕者却将人当做毁灭苦难人生的工具,模糊了人和物之间的界限,使得自在的人成为可替代者。只有那种面对人生苦难无所畏惧同时还迎难而上努力生活的人在康德这里才能算是道德的。

  (二)对他人的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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