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明确夫妻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范围
第18条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对于价值贵重的首饰、名表、名车往往因为其性质无法确定,导致在解决夫妻专用生活用品的财产纠纷中往往很难给出明确的判断依据,不能饭饭的将专用的生活用品做简单的理解,在这方面应该给出详细的解释。
3.3 对于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予以明确
第一,对于约定的属性予以明确,它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为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对于约定的财产和范围予以明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期间的财产甚至可以约定一方特有的财产,而在约定的形式上可以依照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自由约定,在夫妻关系中维持一定的平衡,尽量避免不公。
再次,必须用“书面形式”进行约定。这需要夫妻在约定财产是,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做出慎重的抉择,并且书面约定为解决日后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提供了依据,同时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3.4 设立并且完善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我国应该设立相应的公示制度,这样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保护夫妻双方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上会大有好处。所以应该以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方法,经公证并备案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否则不发生对外效力。
四、结论
任何一项制度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也不例外。我们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既是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现,也是我国适应国际化的要求。
浅探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构想论文
摘要:“婚姻家庭法”是研究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科学。而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重心之一,尤其是夫妻财产与社会经济等相关因素又紧密相连,因此需要对夫妻财产制进一步研究,使其完善。
关键词:共同财产 契约 分割
在当今,各国都很重视婚姻家庭的稳定,并从立法上予以规范。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原因的变化,导致婚姻家庭的矛盾和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因此完善《婚姻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婚姻法》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因为经济是影响婚姻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刚刚修订的《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新的规定,较原来立法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一些规定仍显疏浅,对于其法律适用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笔者现就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提出几点立法构想。
一、结婚时夫妻财产契约化的立法构想
夫妻财产契约化要求立法者一方面充分体现当事人之间平等、自由、自愿的基本精神,同时也不得违背民法的相关原则及婚姻的宗旨。结婚时有关夫妻财产的契约在立法上可以按照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分作如下规定:
1.实质要件
(1)订立财产契约的主体,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2)双方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且真实;
(3)内容可依法创设,但不得违反民法中对民事行为的规制及不得违背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德。
2.形式要件
(1)财产契约订立的时间,应在婚前,婚后可依法变更;
(2)夫妻双方财产应在婚前申报、登记并公证;
(3)财产契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公证机关公证。
夫妻财产制度从目前的法定共同制转向财产契约化,需要立法者及全社会的观念更新,这一新型制度必将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关系的立法构想
1.夫妻共有财产的管理处分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法律规定得不甚明确,容易产生歧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可以类似于合伙财产制度来处理。我们知道,合伙最早来源于古罗马法,“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实现某一共同的目的而相互合作的协议”。从该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几个特征极为类似于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