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1)夫妻双方首先应清偿共同债务,债务尚未到期的或有争议的,夫妻双方必须保留为清偿此种债务所必要的财产。
所保留的财产清偿债务后有所剩余的,由夫妻双方按相同等份划分,这里要考虑到《婚姻法》第四十条照顾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规定。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否则,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将得不到体现(债权人对该协议同意的除外)。清偿债务后,无过错方可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2)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但要注意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实践中,夫妻有约定财产的权利,但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公示公证程序,债权人对此可能并不知情,则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向夫妻双方主张其债权。实践中应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夫妻共负清偿之责,债务清偿后,无责任方有追偿权。
(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适当保护。
这方面关键在于落实对《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在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保护方面,规定得比较全面,体现了法律的原则和宗旨,这里不再赘述了。
总之,完善夫妻之间财产制度对于社会稳定、保障夫妻双方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中明确予以规定,以便于稳定家庭、稳定社会以及更好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进步,还会出现新的夫妻财产问题,因此相应的婚姻家庭法也要随之修改,使之能更好的解决问题。
夫妻财产协议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区(县)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至结婚登记以来,。现双方经过平等地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股权:甲方家族产业企业,甲方所占有的股权为。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甲方自本协议公证生效之日起,将以上财产清单内的所有财产转移至甲乙夫妻共同名下,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需变更登记添加产权人,不变更添加将导致不动产权属变更失效)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部车号,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方的牌型号轿车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