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随着立法工作的开展,网络购物维权已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工商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的法律维权的意识与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是要引导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保存交易的有效证据。例如:网络购物主要是通过电子银行进行交易,要留下票据;要充分利用如“支付宝”等平台功能,留下交易的详细对话记录;教育消费者保存付款凭证,索要发票,以便据此维护权益等
3、要开展网店资格审核
要建立严格的产品销售商准入制度和网络营运商认证制度,加强审查和严格控制。要给予网络营运商一定的设限权力,对商家进行监督。要特别重视对网络营运商的管理,建立“网络营运档案”,进行程序化管理,不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营商要推出市场,让网络购物纳入政府管理轨道。对网店进行资质评级,结果公开作为消费者进行选择的参考依据。便于进行网络购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网络公众评价系统,在宣传网购维权办法的同时,让公众参与网络评价。在信息社会,网购一个重要的监督还是公众网络评价的监督功能。
二.加强宣传教育,让消费者学会如何维权
1、教育消费者做好个人资料的保密工作
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的另一个顾虑就是个人信息的泄露,即个人隐私权得不到保护。由于电脑网络安全性问题,网络购物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丢失是安全问题,而木马程序对个人账号、密码及IP地址等的侵犯,则会带来极大的安全危机。在交易中,消费者一定要注意按照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的要求,尽可能地加强交易的安全措施的保护,对验证码等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
2、引导消费者络交易知识
工商部门有义务引导网络交易参加者加强对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学会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淘宝交易中如何选择一个信誉较高的商家、和商家谈判时如何保存记录、应该与商家核实哪几个方面的问题、应该如何保证系统交易的安全性等知识。
三.建立起信用评价机制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消费者更容易产生疑虑,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极为必要。目前已有一些大的在线交易平台如淘宝等已经建立了交易者信用评价体系,使消费者可以动态及时的反映、评价经营者的行为。目前,外国积极推行在线购物信赖标志认证制度,即由专业评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水平进行科学调查和分析,并对信用良好的在线交易经营者颁发信赖志,以供经营者张贴在网站页面上,便于消费者对在线经营者身份的识别和信誉的认定,这有利于经营者形成信用上的优势,鼓励经营者遵守诚信。当前,可以实行强制性实名制认证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知情权是指“享有知道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的规定,网络信息服务供应商公开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注册证号,涉及经主管机关许可的经营内容的,以及纳税号码、价格条件和内容、各项附加收费等等。政府应将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电子商务的主要政策和决定等事项告知消费者和用户;电子交易者、网上商店经营者等应接受消费者保护组织提出的获得必要信息的要求,并予以合作,一边向消费者提供保护。淘宝的实名制让商家的信息向消费者公开,这项工作还可以做得更加到位一点。
四.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管理商的管理监督
当前,淘宝、拍拍、易趣、当当、卓越等占据了大部分江山。政府要加强对这些平台的管理监督工作。对这些企业进行强制性的权益保障措施要求,促使这些企业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
1、授权平台商提出各种维权计划
淘宝推出“消费者保障服务”服务体系有“如实描述”服务、“假一赔三”服务、“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虚拟物品闪电发货”服务、“数码与家电30天维修”服务。淘宝网除了会在加入“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店铺和宝贝页面加上醒目标志外,也会在全网中建立“消费者保障服务”专区,从而树立起服务品牌。这种把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融入到了淘宝的管理当中,是非常必要的。当前,一些人士对于淘宝这些保护消费者的计划展开了公益与商业之争的辩论,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商,必须赋予其一定的职责,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这个高于一切概念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