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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公益诉讼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 篇1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之可行性及几点建议

  摘要: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只是限于学术性讨论与研究之用,但如今他已经是一个非常现实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制度初步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也将会是必然的。本文就将简要谈谈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关键词:必要性、可行性、行政公益诉讼、建议

  在中国,公益诉讼是从国外的一种诉讼活动音译过来的,国外叫做“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他并不是一个非常明确地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一种诉讼活动。在中国,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两种,是从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这两方面进行不同划分的;同时,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将其划分为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则称为一般公益诉讼,后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由于中国的立法,至少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公益诉讼。所以才有探讨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可能性的价值,由于公益诉讼的广而大,所以我只单独谈谈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现今社会存在的必要及可行性。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建立,不仅具有其可行性,同时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方面监管单位的不作为,对于垄断企业的非法行为的熟视无睹。就存在于我们身边的如:电信企业的套餐收费、也有铁路,航空等各部门单位的违法涨价行为等等。那么作为公众的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有的人采取“民告官”的方式进行行政诉讼,也有人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平等利益。但结果往往都是不容乐观的。究其根本原因,是在于我们并没有可靠的有效地公益诉讼制度。

  另一方面基于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保护公共资源利益的需要。在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非常严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达几千亿元。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但是有的国家机关在管理国有资产中却是不作为或者更有甚者滥用职权。这样做不仅仅损害了国家的现实利益,而且深层次的说是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各地的企业或者政府的开发行为却都发生了偏移,对水、土地、自然资源以及各种矿产资源都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那么事关人民根本利益的事情,也就不会陷入如此尴尬、被动的局面。

  二、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1、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有现实的紧迫性还具有法理学上的基础。并且一种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要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为最基本的依据,没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根基的制度就相当于形同虚设。那么对于行政公益诉讼来说它的法理基础又是什么呢?法理学最重要的观点就是“无救济即无权利”,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该享有申请救济的资格,而司法救济就是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就我国而言,由于立法者只关注创制层面,关注其逻辑结构上的完整,却忽视了要注重法律实施的前瞻性可诉性问题。我国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于保护社会公益的实体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这种权利是由大多数人共同享的。因此,许多人或组织大都是不被认为具有直接的诉讼利益,原告资格同样也不被认可。因此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除了要通过实体法律赋予外,还必须要获得程序上进行诉讼的可能性。

  2、实现“权利”对“权力”制约。传统行政法中对“诉讼利益”的解释是:“当法院认为公民个人与案件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则不认可其具有诉的利益,同时也即不认可其原告资格。”只有当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才有权利提请诉讼;但是,这样的程序设计,却违背了人民主权的根本法理。公民或者组织就其侵害行为惊醒司法审查,这样的行为就是权利制约权力原则,这一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解决传统的公共权力方面用来制约其理论缺陷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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