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几点设想及粗浅看法
1、原告资格问题
依据中国的国情以及借鉴外国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原告资格可以分两种,一是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定义在“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包括间接和直接的关系;二是依据法律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公民。②行业协会及经合法登记、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组织。③检察机关。现今。在我国,检察院作为公权力的,提起公益诉讼是比较合适的。检察院对违法行为有法定监督权,由其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宪法的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其作为公益诉讼的提起人,将会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功能。
2、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初衷和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作一定的限制,是有必要的。在立法技术上,应当采取概括式和否定式列举相结合。其次,采取否定式列举的形式列举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以防止无谓的滥诉,确保诉讼的严肃性。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不应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四、结语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型诉讼制度,因此其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有足够的理论基础和较长期的的实践探索。需要耐心与持之以恒的决心来建立,发展,完善,我们完全有理由期待,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前景是非常广阔的,行政公益诉讼之路也会变得越来越平坦。(作者简介: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资料:
[1]左卫民、朱桐辉著:《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
[2]曾坚:《解决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思考》
[3]江必新:《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摘要:
行政公益诉讼,又简称为行政公诉,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虽然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首先从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阐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进而从社会公共性权利的司法保护、私人力量对行政权的制约、诉的利益观之更新与公益救济论证行政公益诉讼之法理基础;接着本文阐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并着重从其中的几个大方面去把握之。
关键字:
行政公益诉讼直接利害关系公共利益
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人文环境利益、教书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民航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杀鸡取卵式的开发行为,对水、土地、矿藏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群众多方寻求帮助,但苦于投诉无门。有关部门皆以该开发行为没有直接侵害个人利益为由,不予受理。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如此众多人民重大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像今天这样尴尬的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尽快建立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