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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术”、“势”:法家行政管理的“三剑齐发”。先秦法家,从“礼法兼济”的法治思想开始,经历了“弃礼任法”的演变,再到韩非子与商鞍注重“法”、申不害关注“术”、慎到看重“势”,三者得以完美结合。法治思想的最终形成,彰显了“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中央集权与君主专制的精神。法家治国平天下的治理模式是“法”、“术”、“势”相结合的“三剑齐发”。具体地说,“法”是针对老百姓这一治理对象的,“术”是针对统治阶级内部管理者,法与术的结合就形成了有利于君主个人企图的社会走势。因此,“三剑齐发”是维护统治者或统治阶级利益的,并为治国提供了严格的制度保障。与儒墨的社会本位主义不同,法家的思想中流露出“君主本位”的价值观,它是建立在功利主义及专制主义文化基础之上的,因而其社会调控措施是“不务德而务法”的非道德主义,即采用“以法代德”的利益驱动和法律制约的手段,强调“他律”而非儒家的“自律”作用。这种“去私行公”、“废私立公”的“惟法为治”的实质是为以君主利益为代表的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

  4.“兼爱”、“非攻”、“尚同”、“尚贤”:墨家的“四维诉求”。墨家以“兼相爱、交相利”为原则,主张“尚同”的行政组织伦理思想,提出“尚贤”是为政之本的人事行政伦理思想,力主“非攻”反战的政治观点,表现出“士”这个阶层要求开放政权、参与政事的行政伦理思想。墨家的文化基础是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尽管其人生价值观总体上与儒家一样诉求社会本位主义,也提出了诸多颠覆性的行政伦理思想,并与儒家并行与争鸣,如在“兼爱”与“仁爱”、“尚贤”与“举贤”等问题上与儒家论争等,从而能与儒家并称“显学”,两家并行不悖,长期共存,显赫一时。然而,随着阶级基础的分化,墨家“兼爱”原则的乌托邦精神与脱离历史现实的弊端日益暴露,“尚同”主张既不能胜过儒家中庸之道与民本主义,也无法超越道家无为之术,于是墨家由“显学”而潜人地下,时隐时现地闪现在其他各家言论之中;虽然其走向式微,但终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总之,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那些能与社会实践相适应的理论,最终能在历史发展中留下印迹。虽然有时这四家的理论会融合、会交叉,但是每一家的内核都是独特的,否则,就不会有四家之说。正因为每一家独特的伦理思想内核的形成以及在理论交锋中的固化,才使之成为中国行政伦理思想之文化基因。当我们弄清楚这些文化基因时,也就能够合理地解释今天中国行政管理过程所面对的伦理境遇,以及由这些伦理境遇所生发出来的道德困境与冲突。尤其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面对文化交融与文化冲突并存的历史境遇,我们审视中国行政管理的过程,既需要广阔的世界眼光,也需要深刻的历史意识。因此,本文对中国行政伦理思想历史发端的讨论,尤其是“四家”行政伦理思想内核的辨识,是一个具有积极意义的理论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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