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植物检疫法规,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公司需统一要求对在其网站上经营应施检疫的植物产品的网络店铺必须在商品详情网页上显示每种产品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编号11位)。
3.4加强对网络店铺的监督管理
植物检疫部门要加强与电子商务公司的沟通和对网络店铺的监督管理,通过网络来检查,如发现售卖应施检疫植物产品但商品详情网页不显示或显示假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则联系所属网站,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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