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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跨境电子商务的通关问题探究

  跨境电商以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合作模式拓宽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其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点有效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并为跨境物流带来更大的潜在业务量。显然,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具有与传统国际贸易显着不同的五大新特征,即多边化、直接化、小批量、高频度和数字化。特别是近年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模式正迅速由B2B向B2C、B2B2C,甚至C2C转变,最终收货人也相应地由企业转变为个人,且商品交易的物权转移发生在线上,与进出口商品的物流位置不完全相同,所以其报关和监管模式也应不同于仅以企业为收发货人的一般贸易模式。

  (一)传统邮递商品和快件通关存在的问题

  20xx 年,上海等五城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开通运行之前,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买卖双方一般使用进出口企业自建的或借助第三方平台提供商提供的独立的服务平台,完成诸如有形商品信息交换、买卖意向达成(在线客户服务和多语言服务支持等)、订单下达与确认、货款支付等交易环节,再通过买卖双方沟通确定的第三方物流实现产品送达,其中具有较广泛影响力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包括淘宝全球购、兰亭集势、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等。

  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而言,消费者与销售方往往不在同一关境内,因此当消费者完成在线支付后,即可视其为境外商品的所有权人。所以,若该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入境后,不再经历其他贸易性和商业性环节,由境内消费者自用,则该商品具有物品的性质,符合免税条件的可免征进口环节税。但是,若消费者和境外销售商之间还有中间商,中间商又与消费者处于同一关境内,中间商收到入境商品后再进行转售,则此时中间商行为具有经营性,因而入境商品实质上具有货物属性。

  根据我国现行海关法律法规,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可以邮递、快件或一般货物运输方式出入境。基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小批量、多批次的“碎片化”特点,进出口商品往往以邮递商品或快件的方式申报进出口,于是就存在个人物品和货物的界定与辨识问题,因为两者在征税方式和通关程序方面存在显着不同。根据我国《关税条例》和20xx年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一票进口货物或个人邮递进境物品的应征关税或进口税①税额不超过50元人民币的,海关予以免征。故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口商品若按货物通关,虽然关税可能免除,但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则不能免除,而若按个人物品通关,所有进口税都可能免除,加之个人物品通关程序较一般货物便捷,所以相关企业或个人更倾向于按个人物品报关。那么,如何界定个人物品呢?20xx年海关总署令第147号规定:“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是指海关法规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进出境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亲友间相互馈赠物品和其他个人物品”;20xx年海关总署公告第43号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限值规定的可按照货物办理通关手续。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而言,邮递商品若以个人物品通关则不能超过规定限值且应具有个人自用特征,而若以快件通关,则该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显然应属于147号令规定的“其他个人物品”.但147号令对于适用的商品范围、价值范围或数量范围未作明确界定。因此,虽然理论上可以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的属性分析、界定清楚,但在实际通关中,境外商品进境时很难准确判断其是否再次进入贸易领域,特别是当海关对交易双方信息不能准确掌握的情况下,很难通过外观准确判断入境商品的物品或货物属性。此外,由于在B2C和C2C等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并不必须经由固定场所,其交易信息更加难以获取与追踪,这也增加了海关监管难度。

  随着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出境邮、快件数量也相应迅猛增长,对海关现有邮、快件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据海关统计,20xx年海关监管的邮、快件总量为3.5亿件,同比增长23.4%②;20xx年,我国进出口快件、邮件总量近4.98亿件,同比增长42.7%③.由此,与海关系统对接、信息共享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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