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海关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的进出境管理,分为物品和货物两类,并根据其进出境运输方式,适用不同的申报方式。(1)对于B2B 模式下的进出口货物,适用一般货物的通关程序;(2)对于 B2C 和 C2C 模式下的进出境货物、物品,以快件形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海关确定的进出境目的,分别适用进出境快件KJ和进出境快件个人物品申报方式;以邮件方式进出境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商品,根据进出境目的,分为商业性邮件和个人邮寄物品两大类,分别适用货物和物品两种通关程序;(3)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分别适用货物或物品的申报方式,如表3所示。【2】
(二)进口环节税费比较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盟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涉及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其适用的税率、免征额以及税负的计算与一般贸易进口商品基本相同;中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则涉及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税和个人邮递(快件)进口物品的进口税,如表4所示。
美国和加拿大2500美元的规定仅涉及进口货物的通关要求,并不涉及进口环节税的减免。欧盟海关规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不超过150欧元的,免于缴纳进口关税(酒、香水和花露水以及烟草和烟草制品除外);对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欧盟各国也有不同数额的起征点①.澳大利亚对于价值1000澳元以下的商品,不论其进口用于商业目的还是个人自用,也不论其以何种运输方式进口,均无需缴纳进口关税、商品与劳务税(GST)和其他税费(如表2所示);中国以货物和物品为区分而制定的免税限值(额度)及进出口税费缴纳等规定相对繁琐,海关的征管成本、企业或个人的遵从成本都较高。
另外,对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退运货物的关税及进口环节税费的处理,澳大利亚海关规定:如因消费者认为货物不合适、不喜欢等原因,且已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退运货物,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可退还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费的情形。但是,如将进口货物复出口,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五、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选择
为更好地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和规范海关管理,海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提高管理手段和技术水平,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优化通关流程。
(一)创新、完善邮递商品和快件管理制度
以个人购买者为主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其进出境商品具有相当的个人物品特征,但也有部分商品具有再销售的贸易货物属性。虽然海关总署20xx年第56号公告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商品的个人物品属性,但也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政策,通过化整为零的“蚂蚁搬家”方式来逃避进口税收征管的可能,这显然不利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此外,这种以货物贸易方式批量进口,进入保税监管区域或场所后又根据订单按个人物品属性进行清关和缴税的模式,会对一般贸易方式造成不利冲击,从而影响我国进口贸易结构调整和良性发展。因此,海关有必要改变基于个人物品和货物区分来给予通关便利的方式,适当借鉴美国和澳大利亚海关的做法,根据所购买的进境商品价值来适用不同的通关和管理模式,从而使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特别是小额贸易商品获得更多税收和通关便利。
基于此,海关可取消针对个人邮递物品50元的进口税起征点,并规定可享受免税和简便通关模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境商品限值,超出这一限值的进出口商品均需正常报关和征税。只不过,这一限值的确定应有利于促进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考虑通货膨胀以及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此外,海关应能利用相关信息充分识别购买者企图通过分拆所购买的进境商品来达到获得小额免税目的的行为,并通过法律手段严惩相关当事人。
(二)逐步发展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
与海关联网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相关平台为海关收集和获取信息提供重要技术支持,而目前,上海等城市的相关平台虽各具特色,但并不是真正意义的综合性服务平台,没有充分发挥其快速通关和信息收集优势,所以,海关应逐步拓展这些平台功能,完善通关模式,实现涵盖所有进出口模式下的在线购物、报关报检、缴税和退税、结汇以及物流监管的全方位信息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中间环节减少给交易双方带来的价格与速度优势,所以与海关联网平台应以更全面和完善的服务,提高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通关速度,吸引更多企业和消费者加入这些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