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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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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状

  农民工在建筑、纺织、勘探和环卫等诸多城市人不愿从事的艰苦行业中辛勤劳作, 为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在现实中, 农民工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却没有与其贡献成正比,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就业歧视。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粗工作。一些地方和部门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 在招工程序、招工比例、务工比例、行业工种等方面设置门槛和壁垒, 使农民工遭受就业歧视。许多城市和单位要求进城务工农民办理多种证件, 成为进城务工农民的一大经济和心理负担, 从而增加了农民工进城费用和从业自卑心理, 人为地抬高了就业门槛。

  二是劳动报酬权频受侵害。首先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着与城市职工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一般农民工的工资仅为城市工人工资的一半,且没有其他的福利,这种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让农民工深受体制的毒害,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鸿沟,不利于我们城乡一体化发展,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也是对农民工人格的歧视。其次是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严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生存的必要,但是现实当中的许多雇主存在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有些雇主甚至对讨薪的劳动者实行暴力威胁。

  2、农民工社会权益得不到保护

  一是生活条件恶劣。农民工自身的经济水平和承受能力, 使他们在吃、穿、住等生活方面比较拮据。他们往往住最差的房子, 吃最便宜的食物, 穿最廉价的衣服, 业余文化生活枯燥单调, 常年过着工作、吃饭、睡觉、再工作的单一生活。

  二是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工伤参保率低, 伤残医治赔偿困难。医疗、养老保险空缺, 后顾之忧难以解决。遇到生病、工伤事故, 单位只给予少量的补偿金, 许多情况下,

  连这点微薄的补偿金也无法保证。当农民工被所在企业解雇以后, 生活就会失去保障。农民工生病时, 由于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 以致病重而重新返贫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受教育权利不平等。农民工得不到有效的技能培训、安全教育培训等, 其子女不能顺利得到或完全得到受教育的权利。除此之外, 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 留守农村的孩子缺乏良好的家庭和社会教育, 辍学、失学人数增多, 学习质量下降。与其他工薪人员相比, 同样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劳动者, 农民工却是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弱势群体。

  3、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存在缺陷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所有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方面,《劳动法》是将农民工视为普通劳动者,将他们与城镇及其他劳动者一体调整与保护的主体;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规章却又将农民工加以特殊对待,把农民工视为城市的二等公民,使得农民工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种对法律主体定位的不确定性,使得农民工的权益遭到侵害。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农民工对法律法规的诉求我们还不能满足,这使得农民工因为我们的制度不完善而去买单。

  二、权益保障与维护的路径

  1、强化政府职能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主要力量。

  政府作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中的重要力量,必须将重点放在规则的制定与监督执行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力量。

  (1)公正执法,提高服务能力

  地方各级政府要形成以劳动部门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构筑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立体的法制环境。定期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大对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执法力度,建立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积极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加强企业监管,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与创业服务;做好政策宣传,激发社会互助力量;进行制度创新扩大政治参与、引导舆论支持等。政府应加快扩大农村养老保险惠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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