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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执法,清理整顿职业中介机构

  当前在正规的劳务市场中,一般用人单位对学历要求都非常高,不少工种还要求有技术资格证书,适合农民工干的活儿非常少。而一些黑中介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借机赚黑心钱,农民工在那里多数都是上当受骗,所以他们宁愿在街头等活儿干,也不愿找劳务中介。但是,这种用工方式由于缺乏监管,雇主与务工人员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劳动力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组织管理,中介机构和劳动服务部门应实施规范化操作,特别是对那些只顾经济利益,坑害农民工的黑中介要严厉打击,净化劳务中介市场,为农民工择业创造更加优良的就业服务环境。

  (3)开展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提高农民工的整体素质

  首先应加大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 保证所有农村孩子都能免费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其次应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并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只有农民工素质提高了,他们自身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2、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律保障体系

  基于农民工的弱者地位和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整地构筑出一个农民工的法律保护体系。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必须对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必要的整理, 将他们相互之间有矛盾、冲突的地方加以清理,根据保护弱势群体原则由最高院再予以统一和说明, 从而减少法律适用方面的不统一, 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1)推动政府落实法律援助责任, 解决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和人力资源保障问题。

  (2)简化诉讼程序, 降低诉讼成本。

  (3) 完善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联系机制, 保障法律援助工作能够有效地贯彻执行。

  (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依赖于农民工自身维权意识的提高, 通过对农民工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可以对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有效做到事前预防,减少和降低侵害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

  3、完善劳动保障体系

  健全和推广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健全该制度时应规定农民工在外出务工时, 凭着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可到务工所在地的相应保险机构参加保险。为免除当地保险机构不必要的负担, 可规定当农民工的参保关系迁入后其所在单位应代为缴纳部分保险金, 当农民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时, 其费用由两地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承担。建立农民工伤、养老、医疗、生育、失业等保险制度。

  4、企业在农民工权益保护中的路径选择

  第一、建立公平的激励制度。绝大多数农民工对企业处事不公平、管理混乱表示失望和无法忍受。企业保护农民工权益,并非只是发工资和提供福利这样简单。其规范科学的管理制度,能够从中体现公平的激励,使工人意志舒畅,也是对工人权益的维护。

  第二、加强企业内部培训。应注重组织多渠道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工职业素质,并对企业产生向心力。对农民工进行素质教育,提高其预防和处理意外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教育农民工养成良好的行为道德规范,树立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良好社会公德。

  第三、组织文化娱乐活动。需要通过读书、看影视、联谊等文化娱乐活动,以舒缓精神、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企业在组织农民工生产之余,也应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工人文化生活。

  三、结语

  城市的四周高楼林立,城市的繁华和高质量的生活,这原本是农民工汗水的结晶,但他们的生存状况却是生活的另一面写照,农民工权益却遭到社会的践踏,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社会秩序。漠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就是对农民工的尊严和价值的歧视,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需要一个公正合理社会环境支持农民工融入城市,分享城市改革发展成果,享受精神文化,提高农民工的幸福指数,增强农民工对国家的认同感,这是对农民工的终极关怀。只有农民工感受到自身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自身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平等时, 农民工才能实现与社会的和谐相处, 我国的现代化才有希望得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工这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需要的从不是怜悯、同情,而是要从制度、体制、政策上消除产生弱势群体的根源,真正让农民工分享到发展和改革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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