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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per) ,明确表明对全纳教育的支持,而且还承诺:只要学生有特殊教育需要,普通学校就应具有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所需的强大的教育、社会和道德的基础。总之,英国的特殊学校教育从最初对特殊教育领域的改革,到从法律上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一体化教育的权利,再到保证和完普全纳教育的实施程序和步骤,不仅为英国特殊教育的顺利发展构筑了一个良好的环境,而且也是英国现代特殊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美国-一完善特殊教育立法

  1975年11月福特总统签署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The Education for AllHandicapped Children Act) ,即公法PL94-142,这是美国残疾儿童教育的第-部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主要确定5-21岁残疾儿童的教育政策,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所有的残障儿童必须接受免费的、恰当的公共教育(AFreeAppropriatePublicEducation,简称为FAPE),该法要求保证每个残疾儿童能在最少受限制环境中受到适合其需要的教育,为每个残疾儿童设计书面个别化教学计划,这两点对各国特殊教育都有极大影响,改变了美国传统的残疾儿童安置和教育形式”。1986年,美国通过《残障者教育法修正案》( Education the Handicapped ActAmendments,印公法PL99-457) ,增 加对0-5岁残疾幼儿教育干预的内容,促进了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1990年,国会通过<残疾人教育法》( Individuals with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IDEA), 2004年, 通过《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对学前特殊教育尤其是残疾婴儿和学步儿的早期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现在,美国已经形成了州和联邦法律(stateandfederallaws).各种法规和指导性文件(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诉讼判决(case law)三个层次的特殊教育法律系统,每个层次都有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发展特殊教育的法律依据。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经过不断修订,变得更加完善、系统,特殊教育的管理和经费得到保障,听障、视障和智障等特殊教育,无论是规模、类型,还是安置形式、课程、教学等,都有较大的发展,为世界特殊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三)日本--推行特别支援教育

  2001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发布了《21世纪特殊教育的理想方法一根据每个障碍儿童的需要进行特别支援的理想办法》,报告指出:不应当再将障碍儿童划分为视觉障碍、听觉障碍、智力障碍等,而是应适应每个儿童的教育需要,给予他们特别的教育支持。至此。日本将“特殊教育”改称为“特别支援教育”,其定义是“在盲、聋、哑特殊学校及特殊班级的教育之上,对学习障碍儿童、注意力缺欠或多动症儿童等在普通班级学习的,而又需要进行特别的、积极的、相应教育的儿童给予援助”。在教育行政方面,把之前按照障碍分类设置的养护学校,现在统称为“特别支援学校”,在中小学设置的特教班则称为“特别支援学级”,资源班称为“通级指导教室”,且对每班学生人数的多少有了非常明确的限制。日本的特殊学校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学者专家、基层教师及特殊学生的家长在创新课程和教学、学生创造力提升等方面开展了共同合作,为现代特殊学校的发展作好了准备,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在特别支援教育上,并没有法令规定为每--位学生拟订个别化特殊教育计划,每个阶段的老师对学生的了解可能要从头开始摸索,无法确知学生目前接受教育的情况。

  三 自己的见解

  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动态来看,国外学者注重学校教育,而忽视了对残疾儿童的个别化教育处理,没有对残疾儿童进行个别化教育的深层次研究。而国内学者,不仅仅对儿童的学习机制研究,还客观的了解在对儿童教学过程中的问题。从众多国内学者发表的研究动态来看,学者们从不同方面对儿童教育进行探究,并且根据残疾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相对各种教学方法的适应性进行研究。在本研究当中以贵州五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研究对象,针对学校发展对残疾儿童受教育的影响进行问卷调查,并针对五所特殊教育学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主要内容(研究目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

  (一)选题的缘由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四)研究对象,方法

  (五)概念界定

  二,贵州省特殊教育学校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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