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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新出现的侵权行为法的题目,民事司法实践不断创新,推动立法的发展

  在社会发展中,任何法律都只是对社会现象作抽象的规范,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中国侵权行为法同样如此。尽管在《中国民法典》中会对侵权行为法做出详尽的规定,但是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题目会不断出现。因此为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司法实践既要严格执行侵权行为法,又要不断对新情况和新题目进行研究。在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原则指导下,发扬创新精神,创造性地做出判决,解决新的侵权题目。假如不是这样,侵权行为法就不会发展,新题目和新情况就不会得到解决,对民事主体的权利的保护就不会全面和完善。

  司法实践应当留意发挥判例的作用。新题目和新情况总是通过案件表现出来的。对于这些案件,民事法官应当具有特别的敏感,善于捉住它,运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法理的基本精神,做出判决。上级法院的法官和机关,应当捉住这样的案例,及时推广,全国的民事审判实践,使典型案例成为全国法院共享的“资源”,推动司法进步。在这方面,已经有很好的经验,例如新疆乌鲁木齐市法院判决的“刘颖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就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关于医疗单位对损害具有医疗差错不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规定,认定具有差错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赔偿,创造了很好的典型案例,对保护民事权利,推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都起了重要的作用。[10]在这方面,应当破除一些金科玉律,破除“法官不能造法”的戒条,敢于创造案例,敢于发布案例,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地方的上级法院,都要敢于用案例的指导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发布案例;地方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应当及时发现典型案例,进行推广,以协调本辖区法院的审判工作。

  在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司法活动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更好地发挥最高司法机关的作用,运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指导适用法律,补充立法不足,推动法制建设的发展。在前50年,尤其是前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努力。在新世纪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侵权行为的司法解释中,会有更杰出的贡献。首先,应当在《中国民法典》制订以后,对原有的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废止与《中国民法典》规定相悖的内容,同时对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在执行中的题目,进行司法解释。其次,在如何把握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方面,做出完整的解释,同一全国的赔偿标准。对于其他方面的题目,也应当及时进行解释。

  (三)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发展,建立同一、完整的理论体系和精密、深邃的内容

  理论是实践的前导。没有先进、正确的民法理论作指导,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和司法都不会有健康的发展。

  21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的任务,既要反映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现实状况,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司法的现实提供理论解释,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应用法学;又要为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全面发展侵权行为法的基础理论。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将特别留意对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深进的研究,揭示中国侵权行为法规范的真实内涵,解释侵权行为法规范的实际应用,提供正确的学理解释,指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理论研究更加重视对侵权行为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更加广泛地鉴戒、引进国外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行为法学科学体系,尤其是注重对法方面的研究,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引导侵权行为法立法和司法的不断发展,使中国的侵权行为法走在世界民法发展的前列。

  新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发展方向,在体系上,实现同一、完整的要求,在大一统的民法理论体系,占有重要的地位。确认侵权行为法学是中国民法学的一门相对独立的分支学科,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在教学和理论研究中,要特别留意这一点,不能将侵权行为法学只是作为一个简单的课题进行一般的讲授和阐释、研究,而是作为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和讲授。在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体系上,要进行深进、广泛地研究,揭示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规律和本质特征,在各种不同学说的争叫中,创建完整、系统、科学的理论体系。在这方面,既要鉴戒大陆法系的经验,也要鉴戒英美法系的经验,使之融会贯通,取各家之长,为我所用。在建立侵权行为法的理论体系上,应当特别留意英美法系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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