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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方面,最重要的是要解决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不可否认,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尽管侵权行为法有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在基本理论和基本规则上,侵权行为法确实要受债法的指导。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编中应当明确规定,本编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债编的有关规定。

  在侵权行为法与人身权法的关系上,应当特别留意避免重复。在规定人身权时,只规定人身权的内容;在侵权行为法中,规定对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处治。

  2.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更为清楚、完整

  (1)明确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回责原则。应当肯定过错责任原则,然后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并将这三个回责原则的调整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明确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的回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是补充的、调整范围有限制的原则。

  (2)对侵权行为的形态做出规定,肯定一般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受害人过错四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形态;规定共同侵权行为及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以及连带责任的后果;对特殊侵权行为要先做出抽象的规定,并对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做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3)规定侵权行为责任的抗辩事由,对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等都规定其构成和免责后果。

  (4)规定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确认财产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

  (5)对侵害财产权、侵害知识产权、侵害生命健康权和侵害一般人格权、名誉权等其他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构成和基本赔偿标准做出规定。

  (6)规定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

  3.侵权行为法的具体内容将更加明确、具体。

  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应当在制定侵权行为法条文时,不再按照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得过于概括,更多的是靠理论上的解释指导实践的立法模式。应当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加以整理,凡是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都应当吸收进民法典中。特别是在规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的时候,要坚持这样的观点,使规定的条文尽量具有可操纵性。例如,在规定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时,就应当将现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剔除不适当的部分,凡是成功的做法都规定进来。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难点,应当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实践积累的经验整理起来,制订明确的条文,使之条文化。

  总之,中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法,一定会是集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之大成,集世界各国侵权行为法先进立法和科学研究成果之大成,世界上最完善、最具体的一部侵权行为法。

  (二)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实践上,以保护民事权利为中心,全面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从总体上讲,民法是赋予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并加以保护,同时,从规定权利的角度来规范交易秩序,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在权利保护方面,侵权行为法全面发挥作用,起到最主要的职能。

  1.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严格适用中国侵权行为法,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在民事权利的法律保护中,民事司法具有无可替换的作用。“徒法难以自行”,只有将立法的条文在实践中予以实现,法律的规范作用才能够终极得以实现,侵权行为法的规范职能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侵权行为法的司法使用国家的审判权,对侵权民事争议进行裁决,使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强制性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得以实现。随着公民、法人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越来越熟悉到民事权利对于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敢于拿起民法的武器,向民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保护自己的权利。21世纪的侵权行为法司法,将全面加大力度,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从而规范民事活动的正常秩序,维护民事交易的一般规则,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权利,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新世纪的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内容审理案件,使立法的条文变为现实的行为规则,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使侵权行为法成为人们心中的强制法、“硬法”。同时,侵权行为法的司法将更加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和创造性,更加重视判例的重要作用,捉住典型案件,创造性地进行民事审判活动,将民法典规定的民法规范,通过审判活动,贯彻到现实生活之中;对于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民事生活现象,勇于发挥民法司法的补充作用,创造判例,补充立法的不足,推动侵权行为法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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