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论上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理论在90年代的发展是迅猛的。这和人们普遍关注侵权行为法、关注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天气是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理论上的争叫形成天气。在侵权行为法的研究中,各家各派都在参加讨论,提出自己的意见上,形成争叫的局面。这些主要表现在对侵权行为法学的基本题目的不同意见上。例如,在回责原则上,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有“一元论”观点、“二元论”观点、“三元论”观点等等,就是在“三元论观点”中,还分为几种不同的意见。在侵权责任构成上,形成了“四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种最主要的观点,形成尖锐的对立,各自阐释自己的主张。在侵权行为形态、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赔偿标准上,都有不同的意见在讨论。就是在对《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究竟称之为“地面施工的侵权责任”还是“地下工作物致害责任”上,都有不同的争论。这些争叫,有利于发展侵权行为法学,有利于推动审判实践,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法学的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深进。在理论研究上,侵权行为法学首先注重自身体系的完善,鉴戒国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侵权行为法学理论体系。一批关于侵权行为法研究的理论专著和教科书的出版问世,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好的探索。其次,在研究的层次上,注重新题目和具体题目的研究深度。例如,对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题目,对债权的侵权法保护题目,对双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的制裁题目,等等,都有深进的研究,并且提出了具体的司法对策。在侵权行为法学的应用研究上,10年来的成果非常明显,大量的关于侵权行为法应用的著作成套出版,既指导了法官的判案,又对群众的侵权法普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四、新世纪中国侵权行为法发展展看
21世纪已向我们走来,作为一名民法的实务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在回顾了上个世纪的中国侵权行为法建设的历史以后,有理由相信,中国侵权行为法的建设正方兴未艾,发展远景辉煌灿烂,在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的侵权行为法一定能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好的侵权行为法之一。
(一)借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机遇,完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
中国在20世纪后50年中,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艰难曲折的道路上前进。直至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开放改革的新形势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正式提上议程。但是,一个十分令人遗憾的现实是,立法者决定将完整的民法典分割成若干个民法的部分法,由“批发”改为“零售”,各个分别制定、公布、实施。由此,中国民法就由一个完整的基本法,变成一个由《民法通则》统帅的,由《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续法》等单行法集体构成的民事法律群。这种民法典分散的现状,不符合民法立法的,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需要,也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在21世纪即将开始的时候,国家立法机关决定马上着手制订民法典,使中国民法立法由分散转为同一,诞生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期待,就要成为现实。可以说,新世纪中国民法立法的最突出特点,就是民法立法的法典化。
中国民法法典化,为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将借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机遇,实现自己立法的完善和化。
在中国民法典建设中,对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将更加完善,会在以下几方面加以规定:
1.中国侵权行为法在中国民法典中的相对独立地位将得到确认
在大陆法系,侵权行为法总是在“债的发生根据”中加以规定,使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的地位显得不那么重要。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专门设计了“民事责任”一章,被以为是中国民法制订的一个特色,但是经过实践证实,这种做法不是非常,不符合民法立法的惯例,且有很多无法解决的困难。在这方面,英美法系的做法最值得鉴戒,将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单独规定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典的一编。对于这一点,学者专家已经基本上取得了共叫,现在的关键在于在编制中怎样处理好这一编与其他内容的关系。